当前位置: 首页> 生活服务> 驾考> 正文

关于遵守交通法规的内容(关于遵守交通法规的话语)

  • 虎背熊腰萝莉心虎背熊腰萝莉心
  • 驾考
  • 2023-03-05 20:11:01
  • -
临清严查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行为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0条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0条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0条,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及损失。以下学习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0条及相关知识。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0条1

经典交通安全警示语

1、爱妻爱子爱家庭,无视交规等于零

2、安全带常系生命线,红绿灯常护遵章人

3、乱穿马路最危险,文明行路保安全

4、违章横穿高速路,难免踏上黄泉路

5、心无交规,路有坎坷

6、你让我让,安全保障;我争他抢,只有伤亡

7、大事小事不如不出事,早到快到不如安全到

8、狭路相逢君先过,并驾齐驱君先行

9、眼睛中藏不住一粒沙子,开车时来不得半点马虎

10、安全是最大的节约,事故是最大的浪费

11、喝酒过多伤肝,酒后驾车要命

12、若要亲人勿牵挂,酒后不要把车驾

13、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旅程

14、违章罚款是手段,安全教育是内容,交通安全是目的

15、严是爱,松是害,出了事故坑后代

16、守法才能平安,平安才能回家

17、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法规利于行

18、安全与守法同在,事故与违法相随

19、彼此让一让,安全有保障

20、要想效益好,安全最重要

21、让与争一闪念,生与死一瞬间

22、穿马路越护栏,不守法是隐患

23、车好、路好,安全最好

24、车可修复,人无来生

25、法规在心中,平安在手中

26、人行道车莫占,车行道人莫穿

27、“让”出平安,“抢”出祸端

28、你让我让,路路通畅

29、一人安危系全家,全家幸福系一人

30、树立交通文明意识,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31、各行其道,安全可靠

32、让出海阔天空,抢出飞来横祸

33、安全来自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34、但愿人长久,一路共平安

35、离交通安全法近,距交通事故远

36、没有红灯停,哪来绿灯行

37、肇事逃逸犯法,缉拿归案重罚

38、心存侥幸,必遭不幸

39、法规记心中,三思而后行

40、守法的人以教训换流血,违法的人以流血换教训

常用交通安全警示语

1、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

2、十次肇事九次快,莫和死神去比赛

3、文明礼让安全在,瞬间麻痹事故来

4、人要安全靠右行,车要安全靠慢行

5、实线虚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6、虽为坦途——超速者戒;纵有捷径——乱穿者止

7、超车超速痛快一时,酿成车祸悔恨一生

8、礼让三分平安在,抢行一秒后悔迟

9、道路非比球场,不要合理冲撞

10、骑车请戴安全帽,流汗总比流血好

11、超速行驶是抢占死亡线

12、开车多一分小心,家人多十分安心

13、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

14、赌气是罪恶之源,忍让才能保证安全

15、损人是祸,让人是福

16、宁可有理让无理,不可有理对无理

17、行车都抢先,事故在后边

18、酒后驾车者,医院给你开好了房间

19、酗酒开车是驶向死亡与坟墓的选择

20、酒性发作不由人,醉酒开车祸害深

21、开车喝了酒,喜事变忧愁

22、交通法规,生命之友

23、要想车祸不上身,交通法规牢记深

24、违章与事故同在,守纪与安全永存

25、何愁路途多遥远,遵守法规保平安

26、不讲卫生要生病,不讲安全要送命

27、违章是事故的先导

28、违章是安全的大敌,车祸的朋友

29、无证开车,作茧自缚

30、违章驾驶,害人害己

31、庄稼离不开阳光,安全少不了规章

32、十次事故九次快,谁不相信谁受害

33、威风不在车速高,安全才是第一招

34、快一点危险丛生,缓一秒风平浪静

35、客货混装,害人害己

36、步步小心,安全是金

37、车祸猛如虎,千万莫马虎

38、刮风下雨路滑,不要抢道回家

39、交岔路口,看清再走

40、一看二慢三通过,麻痹大意闯大祸

交通安全警示语

1、驾驶“病”车行,代价血淋淋

2、人不斜穿,不车越线

3、马路如虎口,劝君多留神

4、行人过路要小心,提前准备防万一

5、宁走千步远,不冒一步险

6、妻子儿女望穿眼,盼你安全把家还

7、公路打晒粮,肇事悔断肠

8、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9、手握方向盘,时刻想安全

10、学好交通安全法,平安幸福千万家

11、遵守交规,储蓄安全

12、路为国脉,法系民魂

13、心头常亮红绿灯,安全行驶伴人生

14、生命只有一次,平安伴君一生

15、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16、减速慢行勿争先,关照生命到永远

17、一秒钟车祸,一辈子痛苦

18、酒后驾车,生命打折

19、遵守交规,善待生命

20、开文明车,行文明路,做文明人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0条2

一、交通基本通行原则

1、右侧通行原则。我国实行的是右侧通行原则。

2、各行其道原则。简单说就是各走各的路。

二、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

1、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和手势信号。

2、指挥灯交通信号

3、红灯为代表禁止的颜色。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绿灯为准许通过的颜色。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4、黄灯为代表警告的颜色。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另外有些学校要求学生戴“小黄帽”出行,也是因为黄色色彩鲜明,司机叔叔容易辨认。

5、黄灯闪烁;黄灯闪烁的信号通常夜间单独设在路口,用以提醒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注意交叉路口,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

6、人行横道灯信号

人行横道信号灯由红、绿两色组成。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人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

安全教育

1、教育能提高人的意识,意识能改变人的行为,行为决定了后果。交通安全教育是解决交通事故的根本途径。只有有了很好的交通安全知识和自我防卫意识,才能确保交通的安全。此项工作可从系统教育和强化教育两方面来做。

2、在系统教育上学校要给每个学生分发《交通安全教育手册》,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学习交通安全知识。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0条3

交通安全知识内容

第一、请交通安全的专业人员(如交警、交通安全专家等)到课堂或者到指定地点给儿童讲授有关交通安全的专业知识,提醒学生在参与交通时应注意的事项,并当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考核,对于考核通过者授予奖励,比如“儿童驾驶证”等。

第二、给学生播放一些交通事故录像,通过惨烈的场景、悲痛的画面,让学生吸取教训,警戒学生不要做“马路小英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播放3D的交通事故模拟片,使儿童更真实的感受到交通事故恶劣后果。

第三、儿童驾驶教育馆,在特定的场馆内,儿童在专业人员保护的情况下驾驶教育用的仿真小车,从驾驶员的角度,思考步行者的安全。

第四、安排交通意外模拟训练。主要内容是学习如何应付紧急事故,学会自救与他救等方面的应急处理事态的能力(如人工呼吸、止血、简单包扎、向外界求援等方面能力)。

交通安全常识

一、行走安全常识: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行走、步行外出时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内,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横过马路时须走过街天桥 或地下通道,没有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路要仔细观看两侧,小心行走。

二、乘车须知、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三、交通标线、马路上,用漆划的各种各样颜色线条是“交通标线”。道路中间长长的黄色或白色直线,叫“车道中心线”。它是用来分隔来往车辆,使它们互不干扰。中心线两侧的白色线,叫“车道分界线”,其中虚线表示可以跨过,实线则反之。它规定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四、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线是“停止线”。红灯亮时,各种车辆应该停在这条线内。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行人在这里过马路比较安全。

五、隔离设施、交通隔离设施主要有行人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行人护栏是用来保护行人安全,防止行人横穿马路走入车行道和防止车辆驶入人行道的。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是设在车行道上用来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来往车辆的。希望大家不要跨钻护栏和隔离墩或绿化隔离带,走进车行道,否则有被车辆拦倒的危险。

交通安全三字经

劝诸君,请听清。 说安全,道文明。

凡车祸,必有因。 车速快,违法行。

人车多,勿分心。 稍不慎,酿祸根。

重则死,轻则伤。 损失惨,教训深。

出车祸,车要停。 既报警,又救人。

保现场,事实清。 待交警,勘查明。

若逃逸,罪不轻。 触刑律,法无情。

处事故,要平心。 论输赢,皆伤神。

劝双方,切莫争。 姿态高,且饶人。

交通安全“六不要”与“六要”

1、六不:

①不无证驾驶摩托车、汽车,

②不驾驶超标电动车,

③不驾驶自行车、电动车载人,

④不在机动车道内骑车,

⑤不乘坐超员车辆,

⑥不乘坐低速货车、三轮摩托、拖拉机、“摩的”以及报废、非法拼装等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2、六要:

①乘坐汽车要系好安全带,

②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要戴好安全头盔,

③横穿道路要走斑马线,

④走路要走人行道,

⑤骑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

⑥要自觉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不抢行。

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1、行人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要靠路边行走。

2、行人不准在车行道上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猛拐横穿。

3、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不准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不准在公路上玩耍嬉闹。

4、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5、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6、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

7、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img]

交通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 交通事故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 身份证 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 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 抵押 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 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 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的行为,除依法给予 行政处罚 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 交通事故 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 交通事故 、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 重大交通事故 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 管制 。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 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临清严查骑电动车不戴头盔行为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争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2、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1米内)行走。3、横过道路要走人行横道,遇交通信号灯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没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应注意观察车辆动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

4、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5、未满12周岁的不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的不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的不要驾驶任何类型的机动车。

6、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右侧路边1.5米范围内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并遵守横穿机动车道下车推行和不得载人的规定。

7、乘坐摩托车应戴安全头盔、乘坐汽车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8、不要乘坐无牌、无证以及非法营运的车辆;不要乘坐超载以及酒后驾驶人驾驶的车辆。

9、乘坐公交车应在站台内候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乘机动车,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不得往窗外抛掷杂物或垃圾,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10、遇突发交通事故时及时向成人求助,并拨打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遇交通肇事逃逸时要记牢肇事车的号牌、车型、颜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情况。

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内容

交通安全法规知识内容具体如下:

1、行走安全常识: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入人行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行走、步行外出时要注意行走在人行道内,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要靠路边行走。横过马路时须走过街天桥 或地下通道,没有天桥和地下通道的路要仔细观看两侧,小心行走;

2、乘车须知:不准在道路中间招呼车辆,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乘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在车内吃东西,不强行上下车,做到先下后上,候车要排队,按秩序上车;

3、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路口四周有一根白线是“停止线”。红灯亮时,各种车辆应该停在这条线内。马路上用白色平等线像斑马纹那样的线条组成的长廊就是“人行横道线”。行人在这里过马路比较安全。

下车后要等车辆开走后再行走,如要穿越马路,一定要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穿行;不乘坐超载车辆,不乘坐无载客许可证、运动证的车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条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条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条,现代社会的发展,让我们的交通变得十分的便利,但也要时刻注意交通的安全问题,特别是对学生来说,交通安全知识是需要实时跟进的,以下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条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条1

1、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

2、了解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基本知识,明白其内容要求;

3、放学过马路,应持路队旗结队而行,过路不要攀越护栏,靠右边人行道行走;

4、未满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5、横过车道时,应走人行横道,横列不超过两人;

6、不要在马路上追逐嬉戏,不要在车前、车后、车旁玩耍、猛跑,不追车扒车;

7、骑自行车不要撒把、并行、竞逐,转弯时要伸手示意,遇机动车不要抢行猛拐;

8、乘坐汽车讲文明,不将头手伸出窗外;

9、乘坐两轮摩托车须带安全头盔;

10、遇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或就近告诉老师、父母或他人,不要在事故现场围观。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条2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争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

2、在道路上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1米内)行走。

3、横过道路要走人行横道,遇交通信号灯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规则;没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应注意观察车辆动态,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

4、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5、未满12周岁的不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的不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的不要驾驶任何类型的机动车。

6、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在右侧路边1.5米范围内行驶;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并遵守横穿机动车道下车推行和不得载人的规定。

7、乘坐摩托车应戴安全头盔、乘坐汽车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8、不要乘坐无牌、无证以及非法营运的车辆;不要乘坐超载以及酒后驾驶人驾驶的车辆。

9、乘坐公交车应在站台内候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乘机动车,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不得往窗外抛掷杂物或垃圾,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

10、遇突发交通事故时及时向成人求助,并拨打报警电话:110,急救电话:120;遇交通肇事逃逸时要记牢肇事车的.号牌、车型、颜色、特征以及逃逸方向等情况。

扩展资料

培养安全意识:

1、很难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但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对孩子的交通安全很重要,因为大多情况下孩子是在家长的带领或嘱咐下完成交通的。

2、学校可采取“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如家长接送小孩上下学途中让小孩来提醒家长遵守交规)来提高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

3、从而在生活中形成一种互动,家长和子女互相学习和提醒。在没有接送孩子上、下学的情况下,家长应知道叮嘱哪些事项,告诉孩子们在单独时要等到与大人或大龄同学一起过街。

交通安全教育内容10条3

实际生活中的交通安全行车常识十条

我们都知道驾驶车辆要求驾驶人员要有高度集中的注意力,随时注意路面、行人等影响车辆行驶的因素,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要高度集中,并确保驾驶的车辆的可行性。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车的十条安全知识。

1、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一日三检"制度,确保每天的行车安全。

2、车辆起步前应在上车前进行检查,上车后要进一步观察,确认安全后再起步;起步发现后方超越车辆较多时,应沿原方向缓行,再逐步驶入车道。

3、车辆行驶中,道路条件不能保证足够的横向安全间距时,应降低车速通行。

4、借道行驶的车辆驶回原车道时,应看清道路上其他车辆行驶情况,开启转向灯,确认安全后驶回原车道。

5、会车前应选择合理的行驶位置,当预测会车位置不理想时,要立即减速缓行或停车,不要犹豫不决,更不能抢行和强行。

6、车辆通过视线不良的弯道时,应减速、鸣喇叭,靠右行驶;通过急转弯时,必须降速,在四级道路的弯路上沿外侧缓慢行驶。

7、车辆进入环岛路口应逆时针方向行驶;通过立体交叉路口,应按路口前的指示标志行驶。

8、车辆高速行驶中,遇后车跟车很近时,开右转向灯让后车先行。

9、车辆掉头,应选择道路较宽,交通流量较小的地方;在容易发生危险的道路不准掉头和倒车。

10、在一般下坡道上临时停车时,应使发动机熄火,拉紧驻车制动器手柄,将变速杆挂入倒挡。

小学生应遵守的10项交通规则有哪些?

小学生应遵守的10项交通规则:

1,行人走路要走在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要紧靠路边行走。

2,夜间机动车行驶速度快,行人走路,骑自行车,应紧靠路边,切不可粗心大意,防止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

3,横穿马路要看清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

4,行人不得在车道上玩耍,嬉闹;横过道路时必须看清来往车辆,不得在机动车辆驶近时横过道路,不得在桥梁、隧道和人行天桥上躺卧。

5,在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上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交通安全设施上不得倚坐、纳晾与晒物等。

6,儿童列队横过道路时,必须有成人带领。

7,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汉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遂、猛跑。

8,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9,列队通过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在人行道上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10,上学、放学主动排队上路,遵守路队纪律。

乘车的规定:

一、交通法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规。

二、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车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拦板上。

三、不得强行上下车或者攀扎进行中心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严禁携带危险、易燃、易爆等物品乘车。

四、尊老爱幼,主动让坐。乘骑二轮摩托车须戴头盔,不准驾驶无牌、无证车辆上路。

五、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时,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不准在车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参考资料

百度文库.百度文库[引用时间2018-4-4]

遵守交通法规,做交通安全小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