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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刘晓庆当年逃税事件的始末(刘晓庆贪污)

2002年7月25日,新华社向全国新闻媒体发了通稿,主要内容是:刘晓庆因其公司涉嫌偷税,已于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中央电视台《现在播报》也向全国、全世界播报了这一新闻。

一石激起千层浪,刘晓庆被正式逮捕入狱无疑是2002年的一大新闻。

一夜之间,媒体上刚刚有所平抑的“关于刘晓庆”和“刘晓庆税案”的话题顿时又火爆起来。7月25日以后,不少报纸几乎天天都有刘晓庆的照片以及关于刘晓庆税案的话题。以媒体和公众对此事的关注程度来看,至少新时期以来,还没有一个人的被捕入狱能够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

既然是爆炸,就会有飞沙走石硝烟弥漫;既然是巨石击水,溅起来的就不仅仅是晶莹的浪花。在报道刘晓庆入狱的大量消息中,很多参与者不顾事实,仅仅凭着道听途说街谈巷议甚至主观猜想就敢落笔成文,一时形成了谣言满天飞的混乱局面。

8月3日,香港某报报道了刘晓庆狱中落泪的消息。消息说:“中国影后刘晓庆早前因涉嫌逃税被捕,拘留在北京看守所,一向给人女强人感觉的刘晓庆,在入狱时因被要求全裸接受检查,有感自尊心受损而当场落泪。”

针对这些报道,警方于2002年7月30日出面辟谣,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称:“这些报道是严重失实的,是极不负责任的,是毫无根据的,纯属炒作。”

警方已经辟谣,但是一些媒体置若罔闻,依旧自说自话,对刘晓庆的狱中生活进行了猜测和想像性描述。说刘晓庆“原本染成的一头乌黑的长发露出了白色。由于情绪极度不稳定,她经常用头撞墙”。某些报刊出于商业动机,仍采取辱骂、指责甚至诽谤的手法,往刘晓庆身上大泼脏水,把她妖魔化,侵权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对媒体在报道刘晓庆事件中出现的“偏差”,全国记者协会十分重视,一连召开了3个旨在制止假新闻和炒新闻的行业自律会,要求传媒界时刻牢记肩负的社会责任,不能只为扩大自己的影响、抓读者而进行商业化的炒作。

在大众媒体排山倒海般地谤损刘晓庆这个“恶心”那个“丑态”的同时,《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法制媒体的一些理性文章也频频见于报端。其中一篇文章,在提到有关媒体披露刘晓庆被关押期间曾请求出去“一头上的白发”、“刘晓庆原本就有满头白发”等内容时指出:刘晓庆作为一个演艺明星,十分注意自己的形象,这是她隐私的一部分。媒体将其与案件本身毫无关系的个人隐私公诸报端,应该说是严重侵犯了刘晓庆的隐私权。

对于刘晓庆的被捕,除了一片骂声和正义之声以外,叫好声和叹息声也同样响彻大江南北。叫好的人心态各异:有的是出以公心——名人犯法与庶人同罪,说明国家整顿税制的决心之大;有的是妒忌和压抑的心理得到了释放——你也有今天呀!也有少部分人纯粹是觉得解恨,这不是个人之间的仇恨,而是穷人对富人与生俱来的仇恨——活该,谁让你有钱来着!至于叹息的人则多半心同此想:挺好的一个演员,不好好演戏,瞎折腾什么呀,这下被逮起来了,连戏也演不成了。这部分人多半是刘晓庆的影迷,真心实意地喜欢她,喜欢她的戏。这种叹息代表了多数老百姓的心声。刘晓庆在公众和媒体的关注下活跃了20多年,虽然是非不断,官司缠身,但还是有很多人喜欢她。影迷喜欢她,喜欢她的表演;不是影迷的人也喜欢她,喜欢她的率真,喜欢她的敢为天下先。就在一些无聊小报对刘晓斓娜胗侣倚醇‖耆璺贪苁碌氖焙颍钦庑┥屏颊钡娜四刈鲎盼ち跸庆合法权益的事情?002年8月9日,在刘晓庆已经入狱40多天的时候,还有人在报纸上为她叫好:

“我没当过刘晓庆的影迷,也从来不认为她是中国最好的女演员,但我从未怀疑过她有真本事。比如她的文章写得真是不错,尤其是《我的路》,给人石破天惊之感”。

刘晓庆被拘留以前,除了一些必要的社会活动之外,主要还是在拍戏。当初拍完《火凤凰》之后,还友情客串了一部名为《执行局长》的电视剧。在这部反映高法系统工作人员精神风貌的电视剧中,刘晓庆扮演省长夫人。虽然是个戏份不多的角色,但她的表演非常精彩到位,把一个深明大义、知法守法的中年女知识分子刻画得细致入微,不少看过此剧的人都认为她的表演技艺不同凡响。

刘晓庆被捕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作为曾经在中国影坛叱咤风云逾20年之久的“大姐大”级人物,刘晓庆拥有大批喜爱她的影迷和观众。对于这些影迷和观众来说,一夜之间,昔日的偶像变成了阶下囚,如此戏剧性的人生变故胜过任何一部刘晓庆主演的影视剧。刘晓庆似乎注定成为中国影坛最富争议性的人物。

刘晓庆事件

巧的是,范冰冰和刘晓庆都饰演过一代女皇武则天。16年前刘晓庆因偷税入狱,16年后的今天同样的场景会在范冰冰身上重演吗?

2002年4月,经北京市地税局查证,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晓庆文艺)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

2002年5月,刘晓庆涉嫌偷税的事情被媒体曝光,不断发酵。而刘晓庆在一次采访中也亲口向记者表示,涉事公司账号已被冻结,自己的电话、外出等都受到监控,公司有员工已被拘捕。

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被公安局依法拘留,7月24日因偷漏税被正式逮捕。

当时已年近50的刘晓庆锒铛入狱,曾经风光一时的“武则天”扮演者一夜落魄。

2003年2月17日,对刘晓庆逃税案调查结束,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不仅追缴税款,还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同时,北京市拍卖行对刘晓庆及其公司担保的19套房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款用来抵扣刘晓庆偷逃的税款。

2003年8月16日,刘晓庆得以取保候审。

但曾经高达数亿元身价的刘晓庆此时负债累累,不得不高调复出,重归演艺圈,接拍影视剧来还清之前偷桃的税款。

要知道,刘晓庆在陷入“偷税风波”之前名气已经非常大,接拍的影视剧不乏女一号这样的重要角色。

而出狱重获自由的刘晓庆连只有几句台词、甚至称不上配角的小角色都来者不拒,只为早点还清税款。这点让侦探君还是颇为佩服的。

2

税后合同

自从发生这起“著名”的“刘晓庆案”后,对演艺圈生态也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这不仅要求出品方和投资方提供完税证明,也要求艺人有足够纳税意识。

艺人们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在签署合同收入一般全部列为税后收入。也就是艺人收入的缴税落到了合作方头上。

都拿税后的钱,再去逃税就不知所谓了。

在《2017年中国名人收入榜单》中,上榜的100位名人里,除了林丹、朗朗,剩余都是影视歌明星。榜单前10位名人的收入总和近17亿元,这100个人2016年一年的总收入达到近80亿元。

收入高,再加上签订税后合同,大陆明星逃税的案子已经很久没有听闻过了。

不过还是有些港台明星因“税”出名过,不免时时警醒同行艺人。比如,2008年林志玲因涉嫌报税不实被要求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新台币;2006年大S、小S因5年少报收入近亿元新台币,被台湾税务部门列为头号追税对象。

艺人们确实辛苦,不过人生在世谁不辛苦呢?

这几年艺人收入暴涨,艺人作为为高收入人群,获得的比常人更多,最起码该纳的税还是不能少的……

其实,各国偷漏税行为惩处都比较严重。

2011年韩国搞笑艺人姜虎东因偷漏税被追缴8亿韩元税款,被迫暂时退出了娱乐圈。

2012年韩国“乔妹”宋慧乔被疑逃税25亿5000万余韩币,最终被追征31亿韩元,也给乔妹留下了争议。

还有“日本音乐教父”小室哲哉因财务危机没缴纳住民税超4000万日元,为弥补税款诈骗5亿日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就连曾在《刀锋战士》里大杀四方的超级英雄黑人男星卫斯理·斯奈普斯因税务虚报高达1200万美元坐了3年牢。

为了避税,著名影星杰拉尔·德帕迪约还换了国籍,放弃法国国籍转投了俄罗斯。

原来法国除了收入超过100万欧元征收75%的个人所得税,还要交“财富税”,计算下来,德帕迪约每年应缴税款居然是他本人年收入的1.6倍。

不过德帕迪也因此成为众矢之的,遭到法国总统的狂批……

应该提起公诉, 任何人不得践踏中国的法律。应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区别,都是一样的

范冰冰偷逃税和刘晓庆偷税的区别:主要是当时的法律和现在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当时刘晓庆偷税,采用的是1997年的刑法,犯的具体罪名是《刑法》第201条的偷税罪,注意,这里是——偷税罪。

"偷税罪"从本质上说具有“双重违法性”,即同时违反了税收行政法规和刑法法规,因此,从法理上讲,偷税罪的行为人(自然人或单位)必须同时承担“双重责任”,也即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就必须同时接受行政处罚和刑罚。

而范冰冰偷税时,这个"偷税罪"已经取消;国家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此时法律条文已经修改为:如果是初次逃税。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或义务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及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就行了。

因此,范冰冰偷税时,非常幸运。虽然同样是——偷,如果在2009年之前(刘晓庆偷税的年代)偷税数额巨大,很可能会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现在国家法律规定初次偷税(几千个亿或更多税款),万一被发现,可以补缴税款,不属于——偷!首次偷——补缴可以免罪,不属于违法行为。

这里的首次免罪是指:第一次被税务机关抓包被罚,不论之前逃税多少次,只要一次被抓之后全部补缴,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范冰冰偷逃税和刘晓庆当年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刘晓庆呢,没有积极的缴纳税款,而范冰冰在偷逃税后积极的缴纳了税款,并且在公众面前呢,积极认错 范冰冰与刘晓庆偷逃税没啥区别,只不过现在刑法已有改变,在有限时间内还清税款就免于刑罚。 应该说两个人最大的区别是,首先是数额巨大的,罚款了就没事了。而另外一个没有这么多数额,还座劳了。看不懂的就是同样是偷逃税。而两者的结果确那么大。 范冰冰逃税8亿多比刘晓庆多的多了,范冰冰你牵扯到许许多多的明星,影响比刘晓庆当年大的多了。范冰冰交税后还是个自由身,刘晓庆当时有牢狱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