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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案件里,凶手用刀捅人,一般是捅在哪里死因是什么(用刀捅自己死的快吗)

1)用刀捅左胸是心脏位置,最容易捅死人。
2)刀砍头颈是最容易砍死人的。
所以头颈和胸部是最危险和重要的位置,练武之人要加强这两处的防卫。 一般都按身体捅(除了四肢)
死因一般是伤到关键器脏,比如心脏,也可能是失血过多死亡
当然也可能对着你颈部和头部来一刀
刺中这些部位,存活的几率就比较小了 拜托
就算不是“一般”情况下的位置,也完全可能造成死亡
而且,现实中大都是乱捅,并没有什么“一般”在哪里 你好!
应当是故意伤害(致死)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根据案件的情节,如果手段残忍没有悔意的,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但可能性不大。

希望能帮助你 三人是共同犯罪,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
至于判处什么样的刑罚,要看具体情节,包括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从轻情节等。你给的信息太少,无法判断。 共同犯罪,主犯一般死刑,从犯可以从轻。 杀人者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否定的态度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产生了同样的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后者为故意伤害。
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所以不能单凭结果,不考虑故意的主观与客观内容而草率的下定论。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等等。   扎了十一刀死亡,四处致命伤,凶手自首。是否判死刑,要区别对待。
  扎了十一刀,四处致命伤,属于性质特别恶劣,情节严重,如果嫌疑人不是未成年人或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一般要判死刑。
  《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自杀,法律无法再给予制裁了。刑事责任也没有人代替承担。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可以申请用该自杀者的遗产来 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