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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事件后张妙家属要求补偿20万,这是否合理!(轻微伤赔偿6至10万)

药家鑫事件后张妙家属要求经济补偿,是合理的行为。因为即便得到了刑事处罚,也要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当时的新闻和法院判决来看: 第一、当年药家鑫父母给的20W属于主动赠与,与法律意义上的赔偿无关,已被张家公开退还,赠与已经不成立。 第二、法院当年判决药家鑫死刑时,附带有民事赔偿,此赔偿与药家鑫父母赠与的20W性质完全不同,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赔偿,也已经被张家公开放弃,并且张家此后也未再次提起民事赔偿的上诉,故此民事赔偿也已经不成立。 基于以上两条事实,张妙家属索取的20W,是药家鑫父母主观意愿赠与的款项,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赔偿款。在张妙家属本人先行拒绝赠与,中断赠与关系,且之后药家鑫父母明确表达不再赠与的情况下,其索取该款项的行为已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如张妙家属现今希望索取民事赔偿,则需重新上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上诉期应该已经过去了,即使现在起诉应该也已经不不予受理了。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向另一个人要钱都是合理的。
你跟药家要钱是合理的,跟我要钱是合理的 跟所有人要钱都是合理的。你要求和范冰冰xx是合理的,但是范冰冰拒绝和你xx也是合理的,张家跟药家要钱是合理的,药家拒绝给张家钱也是合理的。
(张、药民事纠纷案 张家败诉。)
药家鑫杀人时体现了人性恶,事前不恶,事后不恶,仅仅是事发的那瞬间,我们如果能帮助他纠正,认识自己的错误以及给别人家庭带来的灾难,战胜自己的人性恶,并好好活着用一生去偿还,赎罪。那么这个悲惨的事件就不会进一步升级,人性恶不会再一次肆虐,不会出现两个悲惨的家庭,不会出现两对失去孩子的父母……然而,人性恶继续体现在了张家人和辩护人张显身上,以及全国呼喊要一个人必须去死才“解恨”,“杀人泄愤”受到了认可,这都是人性恶的体现……那些人痛恨的杀人行为却意识不到自己其实也在做,你嘲讽“激情杀人”的时候,你自己就是在“激情杀人”。当你内心对药家鑫无比仇恨想要把他千刀万剐才过瘾才解恨的时候,你和药家鑫是一样的…… 于情不合理,如果别人把你家唯一的儿子弄死了,给他钱的时候他说不拿你带血的钱,完了你儿子死了8个月,又来问你要钱,你会给他钱?
于理也不合理,杀人的是他儿子,不是父母,儿子是成年人,该赔偿都于赔偿,何必这样纠着两位老人不放呢,还是人不,你女儿老婆死了。人家儿子也死了,都是受伤害的人,为什么要把刀再才次捅向两位孤苦伶仃的老人呢。张家人就不是人!!如果我有武功,我就会跑去那揍他丫的,一屋贱人! 其实这事我倒觉得张家那个律师 很是没品德 应该吊销 他的 律师执照 取消禁止他以后从事律师行业! 引用~~~~ 药庆卫的代理律师兰和则表示:这笔钱不该给、不应给也不能给。不该给:赠与合同因受赠方拒绝而不成立;不必给:药与张无合同关系,无给付义务;不能给:给,是道义,不给,也天经地义。 是因为当时药父答应给予受害者家属20万元的补偿,但是张妙的父亲及丈夫当时坚决拒绝了这笔钱,说是不要染了血的钱,我觉得当时他们可能也是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做的决定,但是现在事实是他们又需要钱了,就想起当时药父答应的那笔补偿款了,我觉得这种做法就是既要当婊子还要立牌坊,挺叫人不齿的 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
少杀慎杀直至废除死刑的现代刑法学观点,和中国传统的同态复仇的刑法学观点的碰撞。 中国教育的反思,现在中国的教育是先成功再成人,很多父母只管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