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判无罪。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泸县人民法院(2000)泸泸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杨坤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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