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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的6行政区划编辑(江苏省石桥镇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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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7 2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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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总面积965平方千米,总人口20万人(2004年)。
县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邮编:711200。代码:610430。区号:029。拼音:Chunhua Xian。
淳化县辖12个镇、2个发展服务中心:城关镇、官庄镇、马家镇、方里镇、润镇、胡家庙镇、十里塬镇、卜家镇、车坞镇、石桥镇、铁王镇、固贤镇、秦河发展服务中心、秦庄发展服务中心。
淳化县行政区划一览
城关镇 辖3个居委会、30个村委会:城关居委会、枣坪居委会、南关居委会、城关村、北柳沟村、南柳沟村、罗家庄村、辛店村、撑底村、屯庄村、枣坪村、庄头村、董桥村、高岭村、三里村、崾岘村、土官村、王家咀村、上南村、辛庄村、下南村、安社村、老桥村、西渠村、中咀村、北村、冯家咀村、崔家塬村、雷家岭村、南耀贤村、九倾塬村、上丁户村、下丁户村。
官庄镇 辖26个村委会:官庄村、党家村、景罗村、刘家坳村、孙家村、仙家村、寨里村、南邢村、李家村、张村、上塬村、申阳村、火石梁村、南庄村、梁家村、王家河村、席家村、北张村、占张村、上坳村、皇城村、北庄坳村、沟渠头村、庄子头村、北庄村、焦家村。
马家镇 辖29个村委会:马家村、辛家村、曹村、马岭村、桥上村、庄子村、后哇村、李家村、李梅庄村、火留岭村、李梅庄山村、火留村、高家河村、永丰村、东咀村、对坡村、高家村、西坡村、南乡村、堡子村、东村、强家村、德义村、西木俭村、崔王村、南曹村、吴家村、罗家村、温塘村。
方里镇 辖47个村委会:方西村、方东村、北居寨村、南居寨村、桃渠村、西坡村、高家村、田壕村、辛留村、桥西村、安塬村、北山麻村、南山麻村、蔡家村、徐村、常村、强村、官庄村、野狐咀村、二王庄村、陶家庄村、华子山村、魏村、东柳村、朱登村、党家村、桐树渠村、夕阳村、田家村、秋社村、寺前村、庄子村、冯寨村、陈家咀村、沿渠村、黄花坪村、宋家山村、吕家沟村、汉寨咀村、张家村、汉寨村、余寨村、宁塬村、余家碱村、唐家碱村、兴安岭村、山里村。
润镇 辖24个村委会:东北社村、东胡同村、背后坡村、北村、南场村、郭家堡村、王家沟村、湫池沟村、善花村、张家岭村、西坡村、枣子坡村、梁家村、沟东村、郑家村、居集坳村、西步村、甘沟村、东步村、草地村、后旨头村、下寨子村、寨子村、寨子渠村。
胡家庙镇 辖34个村委会:胡家庙村、冯家村、刘家村、王家村、井村、沟里村、前庄村、后庄村、枣林村、郭家村、上罗村、李家村、南袁村、北袁村、岳家坡村、那家村、南张村、莫寺村、黄甫村、白纸头村、坳里村、生庄村、只桥村、文庄村、来院村、寇北村、寇庄村、寇堡村、李家村、庙店村、里村、沟圈村、御泉村、文家咀村。
十里塬镇 辖32个村委会:十里塬村、中咀村、崾岘村、何家山村、马家山村、肖家村、张家村、高碱村、蒙家村、白家村、沟圈村、上庄子村、下庄子村、刘家堡村、刘家咀村、魏家村、宁家村、梁家庄村、北城堡村、半截沟村、上马山村、关道村、赵家村、赵家碱村、王家村、王家堡村、蒲家村、三里塬村、细咀村、平咀村、崔家村、仙家河村。
卜家镇 辖18个村委会:西奉村、白庙村、王家咀村、东奉村、薛家村、桥上村、营房坡村、城前头村、亮马台村、蒋家山村、西沟村、东庄村、姚郑村、土家咀村、排子村、孙家岭村、卜家村、南新庄村。
车坞镇 辖29个村委会:车坞村、皂角树村、何村、南胡同村、北居集村、居集村、居集岭村、撑底村、贤仓村、张寨村、龙虎村、大店村、齐子塬村、吴古寺村、南庄村、国乡村、朱家坪村、马家坡村、孙家咀村、地母庄村、孟庄村、谋庄村、邓家村、辛庄村、西庄子村、庞家村、沟圈村、堡兴村、巴村。
石桥镇 辖16个村委会:石桥村、引安村、咀头村、大槐树村、白家咀村、史家塬村、高家河村、金川湾村、闫家沟村、刘家碱村、鱼车山村、雒家村、鱼车村、富德村、李塬村、杏塬村。
固贤镇 辖17个村委会:固贤村、老村、谈村、沿渠村、郭丁村、姚店村、咀头村、丁村、上常社村、下常社村、里寨村、复兴村、贵村、贵家庄村、北壕村、小豆村、渠上村。
铁王镇 辖24个村委会:铁王村、肖咀村、南相屋村、北相屋村、大疙瘩村、西咀村、赵家村、寇家村、古城村、塔尔寺村、下堡子村、胡家村、南塬村、核桃沟村、北塬村、崖腰村、小池村、红岩村、小沟畔村、武家山村、程家堡村、董家村、梁武帝村、英烈村。
秦河发展服务中心 辖31个村委会:秦河村、高崖头村、秦坡村、前白甫村、后白甫村、北坡村、山后村、兔鹿村、桃渠塬村、唐沟畔村、桃河村、范家坪村、秦哇村、纸坊村、范山村、王河村、南坪村、安子哇村、于家坪村、石尧村、石沟村、潘家坳村、高家坡村、辛庄子村、甘沟河村、王家庄村、东湾村、周山村、高家河村、后沟村、东塬村。
秦庄发展服务中心 辖15个村委会:秦庄村、宋村、西柳村、林庄村、九庄村、米仓村、沿村、西洛坊村、东洛坊村、旧堡子村、寺村、文家庄村、夏村、肖家村、炮留村。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一般是由具体办理业务的人承担责任,直接领导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要是能证明是公务员的问题,是有一定责任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不包括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合同制民警、工人编制的基层工商所所长以及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均为渎职行为,或徇私舞弊即出于徇私动机不公正地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即不合法地超越职权或者玩弄职权;或履行职责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一般是由具体办理业务的人承担责任,直接领导也会承担连带责任。
是不是应该造成一定的后果,才会追究责任? 你要是能证明是公务员的问题,他是有一定责任的!1不好取证2一般不是全责 有公务人员所在行政机关负责。不应有公务人员本人负责。 耽误办事时间是什么责任?请直接找出法律依据。

关于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扩展资料:

公职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区管领导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审批,一般干部按区供销社的请假审批程序进行报备与审批(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主要领导签批)。

同时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共产党员须按照区直机关党工委的相关规定,另行报备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参考资料: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共产党员网

1、《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2、《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扩展资料: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员网-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对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的处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扩展资料: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要继续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要继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要及时督促因公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督促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2014年4月底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对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坚决杜绝领导干部违规私自持有出国(境)证件的现象。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

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0〕15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两项法规及其配套文件,督促领导干部如实完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了解掌握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情况。

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任职岗位管理有关规定,该调整的坚决予以调整;对领导干部本人欺瞒组织、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果断处置、严肃查处。

四、加强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严格执行干部监督信息报送制度,凡发现有领导干部外逃或涉嫌外逃的,要在4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国家安全和外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及时沟通情况,形成监管合力,积极主动地做好防范领导干部外逃有关工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扩展资料

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以下是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下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出国境处理规定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扩展资料: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查。

要继续严格执行《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中办发〔20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审核、备案、登记等工作。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

要继续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

要及时督促因公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督促因私出国(境)的领导干部,按规定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以下是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下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