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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现场车祸死人很血腥的视频,算违法行为吗(车祸断肢血腥图片)

  • 李亚东律师李亚东律师
  • 影视
  • 2023-01-01 12: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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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现场车祸死人很血腥的视频,情节严重的,是违法行为。对于到处传播暴力视频的转发者,会进行行政处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传播血腥视频是违法行为,算不上是犯罪,一般也就是治安处罚。可是,如果有故意宣传暴恐血腥视频的,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传播扩散暴力血腥视频,一般情节轻微的,尚且不构成犯罪的,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到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并且还要处一万元以内的罚款。有很多人是故意到处宣传恐怖血腥物品,这种情况的就不是行政处罚了,将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并且还要单处罚金。从道德层面来讲,传播车祸现场的血腥场面,是很不人道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发群众们恐慌。不会少人以宣传恐怖血腥为乐,如果大肆传播,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很多人的价值观,还会引起大规模的人恐怖,紧张。 所以一旦情节严重的,就会涉及刑事责任。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要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因此最好还是不要做这些危害社会,危害群众的事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分析解答】

如未经允许社交平台分享别人车祸视频,这种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录像并传播到网络上,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可以说是涉嫌侵权的。

加上传播血腥的视频,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是违法行为,如果故意宣传暴恐血腥,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之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之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你视频内没有涉及到受害者和肇事人的面部,车牌等等隐私信息,或者围观者的面部信息,那就不违法。
不过,拍摄这种视频,对死者是极度不尊重,违反道德。建议不要做这种事情。

法律分析:视频内没有涉及到受害者和肇事人的面部,车牌等等隐私信息,或者围观者的面部信息,那就不违法。不过,拍摄这种视频,对死者是极度不尊重,违反道德。建议不要做这种事情。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