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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律师 第二季 Silk Season 2(2012)

皇家律师 第二季 Silk Season 2(2012)

又名: 丝袍 第二季

导演: 彼得·霍尔

编剧: 彼得·莫法特

主演: 玛克辛·皮克 鲁伯特·彭利-琼斯 内尔·斯杜克 约翰·麦克米兰 西奥·巴克利姆-比格斯 肖恩·埃文斯

类型: 剧情 犯罪

制片国家/地区: 英国

上映日期: 2012-05-15(英国)

集数: 6 单集片长: 60分钟 IMDb: tt2105884 豆瓣评分:9.5 下载地址:迅雷下载

演员:



影评:



  1. SILK是英国律师界的精英,地位显赫,享有多种特权,其中之一就是有资格被任命为高级法官。出庭时威风八面,身着丝质长袍,做第一排的椅子,收取高昂酬金。但不能独自出庭,须携带1名辩护律师为助手。
    SILK的渊源,可能和产生于中世纪早期的【御用状师】有关(我不是很确定,豆子们批判地看吧)。只有从业满10以上的优秀的出庭律师才有望晋升为高级出庭律师,即御用状师。其人数限制极为严格,英国历史上总共才约100人获此殊荣。他们是律师界的精英,享有代表国王提起王室诉讼和在三大中央法院出庭辩护的独占权力。其封受仪式也十分隆重(此处不赘)。在中世纪的英国,只有御用状师才有资格晋升为法官。少数出类拔萃的御用状师经大法官推荐,国王批准,可获得【皇家大律师(King`serjeant)】的称号。获此称号的御用状师可以身穿丝质律师袍,故有“丝袍等级”(Order of Silk)之称。但随着出庭律师(barrister)获得中央法院的出庭辩护权,御用状师丧失了在司法诉讼中的垄断性权威。1873年,御用状师成为了历史尘埃中的一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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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1】
    If you can meet with Triumph and Disaster ,And treat those two impostors just the same……【If— (1910) by Rudyard Kipling】玛斯小姐赢了,花心萝卜克莱夫败了。女人到37,依旧风韵不减,对法律与正义的信仰不改,确实可敬可佩。不怪玛斯是鱼龙混杂明争暗斗的事务所里最被尊敬的人。从头到脚,玛斯都没有显摆出大姐大的得瑟派头,但一言一行,都尽显大姐大的可敬范儿。拉风跑车,彰显的是一个龄近中年的单身女人的生活态度——不在年轻的是那副皮囊,而青春永驻的是胸腔内始终不依不饶喷薄着的心脏,以及对待信仰的固执的寸步不让。 相较之下,克莱夫是典型的墙头草,他的底线和原则都很不清晰,凭风摇摆——比利说东,他走东,玛斯坚持往西,他想了想,有道理,往西走吧。这是他的一贯德行,尤其在本集中甚是明显。因此他人高马大,帅气十足,就是不够招人喜欢。

    diao不拉唧的麦克·乔伊的角色是criminal solicitor,提到他他,便不得不提英国司法制度中的律师制度里的特色的“二元制”,即“巴律师”(出庭律师 barrister)和“沙律师”(事务律师 solicitor)的黄金搭档。出庭律师主司出庭辩论,事务律师主司事务性工作,分工合作,各司其职,提高了律师的专业化水准,进而提高了司法审判的质量。几个世纪以来,英国司法一直以其高质量和公正性为世界瞩目,毫无疑问,是与律师的专业分工及其高素质分不开的。
    ps 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有走向合一的改革趋势。
    pps 玛斯换掉了麦克,最后替代的是乔治(那个女瘦子)。一个玛斯(silk) 一个克莱夫(barrister)以及一个乔治(solicitor),证明的是两种律师制度:丝袍制度和律师的二元制。

    “你是个精明的办事员(clerk),比利,但作为一个精明的办事员,也意味着你将失去一两个人的最基本的品质。其中之一就是纯真。” 人如其言,玛斯活到37还坚守“纯真”——即便她明知比利显然是处在两难的境地,即便她明知法尔家族很黑很可怕,但她坚持要比利换掉 麦克·乔伊,因为玛斯敏锐的嗅觉告诉自己,【布兰登·凯--法尔家族--麦克·乔伊--其他各种复杂】很不简单,但她为布兰登·凯作坚持无罪辩护。
    ps 比利其实真的是个非常出色的clerk。统筹全局,协调各方。1、开头时,他对克莱夫说“好好对她(玛斯),就算为我”,另一面对玛斯说“好好对他(克莱夫),算是为我”。2、当玛斯固执地要比利换掉狠角色麦克·乔伊时,在郑重劝告其“现实点”后,还是从了她的意。 3、最后,比利知道“获得自由后”的布兰德·凯最终“不得好死”后,没有扫玛斯的兴,还是和她手腕手,分享着她Silk第一案胜利的喜悦。抛开比利的精明世故不说,他还是很有人情味的。但精明也是必须的,不精明怎么混,不世故“怎渡”在律界这滩太深的水。

    “……他的可敬之处就在于告诉大家法律是什么,这是我之前为提及的。法律和是非对错往往不是一回事,所以我们需要你们(陪审团)。陪审团告诉我们律师,法律意义上的空间是什么,这空间被人之常情和人性充斥着。” 我相信,当玛斯小姐在最后的陈词中说这段话时,不仅法官的眼睛亮了,控方的Silk的脸色绿了,陪审团们都沉思了,作为观众,我们一定也在心中暗暗喝彩。 玛斯小姐赢了,她扭过头,微笑地对大个子布兰登说“你自由了。” 漂亮的第一案!
    “法律和是非对错往往不是一回事。”我认为,不论是第一季的silk 还是第二季的第一季,都贯彻着这这句话。 就说本集吧,我们应该都承认,布兰登·本应当获得无罪的判决,但“获得自由”的布兰登·本却惨死于自由——手指被剁,鼻子、耳朵、舌头、眼睛全部被废,死无全尸。 这样的结局还不如蹲在大狱里老死。但,难道我们应该为此而拒绝正义吗?
    此时,我不经想起我的刑法老师曾在课上无奈地叹气“学了法律又有什么用。”法律和实际总是存在悖论。


     【重要补充!】
    1、玛斯选择为布兰登作无罪辩护,所以本案中才使用陪审团。原因是,鉴于英国的司法改革,陪审团的适用范围已经越来越窄:刑诉中,仅适用于辩方作无罪辩护;民诉中,仅适用于诽谤、恶意滥诉、非法拘禁、欺诈以及法官指示由陪审团进行的审判案件。

    2、关于陪审团的废除法律(即第一案中陪审团的最后裁决)。
    先说法官对于陪审团的影响力涉及方面包括:
    ①对证据的可采信的判断②法官的直接指示③法官的总结提示
    第一点对于本案的理解应该不会产生太大障碍,我就不罗嗦了。
    主要说第二点和第三点【非常重要!】

    先说【法官的总结提示】(法官并不是一直在法庭上扮演被动角色的。)
    这是英国刑事审判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法官需要就作出决定的事实问题作出总结,并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和意见作出简要的总结,从而对陪审团的裁决产生导向作用。
    本集中最后,当玛斯做完总结发言后,法官说的那几句看似无关痛痒的话:“the law is clear,is not in dispute……”就是这个。
    最后说重点的,【法官的直接指示和陪审团的法律废除】
    法官的直接指示,是为了防止陪审团出于偏见或者其他原因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有罪裁决”(引号是强调作用)。指示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判的权力;相反,法官不得指示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
    因此,就此就可以较好的理解我接下来要说的重点中的重点,也是【本案中大亮点】——陪审团的废除法律。
    ★★★E01中,53分55秒,那个大叔说:“你们是否达成一致裁定,如所引述的那条,是否知道被告因严重的身体伤害而有罪违反侵犯人身法第18条规定?” 结果,那个大姐居然说:“不,无罪。” 大家是不是觉得被震撼到的同时,也傻眼了,怎么回事捏?!怎么陪审团可以牛逼到置明摆在面前的法律不顾,而做出无罪裁决?
    解释:
    一般而言,与法律相悖的裁决是会被初审法院的法官取消的。但是!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无罪裁决】是无法由上诉法院审查的,这代表这样一种情况,也就是上文刚刚提及的本案中结尾时的令正常人咋舌的情况:陪审团有废除法律的权力,即使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陪审团有权无罪开释刑事被告,且这时,上文所提及的,法官的【直接指示】不能发挥作用。 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陪审团不仅裁判法律也裁判事实,而且是借着拒绝适用法律来废除法律。(当然,所谓废除,仅仅是“就案论案”罢了)。 更猛的是,法官不仅不得取消陪审团的无罪裁决,也不得下令案件重新审理(“一罪不二罚”的保护)。

    ps 为什么法官可以就无罪裁决作出指示,而不能指示陪审团作出有罪裁决呢?

    因为这个是刑法啊,刑法是最最最严厉的法律,连咱PRC都在最新的刑诉中郑重强调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可见这是刑法和刑诉中的精神。这是站在有利于被告或者疑罪从无等立场出发的。刑法的惩罚力度之猛,一旦做出,其杀伤力是绝对不可挽回的,所以要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还要慎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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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2】

    1.军事法庭
    军事法庭是英国的特别法庭之一。特别法庭是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以外的另一种法庭。特别法庭包括验尸官法庭、军事法庭和青少年法庭。
    军事法庭的审案范围主要是两种:军职罪&军职人员所犯的普通刑事罪(后者普通的刑事法庭也可审)。
    本集中,军事法庭所审理的案件类型就属于军职罪。
    【字幕翻译纠错:14分45秒】Could we have the Board out ,sir?翻译是“能请陪审团回避吗,法官大人”此处不宜将BOARD翻译为陪审团,因为按理说,军事法庭都采【合议庭】形式,陆军的话,也就是本集的情况,是3-7名的军官组成,还外加一个军事顾问,军事法庭都不用陪审团。但是,合议庭又怎么可能被申请回避? 这点我相当费解。

    2、皇家检控署CPS
    英国的皇家检控署是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第一条设立的。包括检察长(机构首脑)、皇家首席检察官、及其他皇家检察官和无律师资格的辅助职员约6000人。皇家检控署接管所有的由警方发起的刑事诉讼活动。
    本集中,那个怂恿克莱夫加入控方行列的Silk,就是皇家检控署里的检察官中的出庭律师(检察官包括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第一集有介绍过了二者的差别,此处不赘言)。
    皇家检控署的职员招募难度很大,且工作量巨大,于是就把一些案件的诉讼任务分派给私人执业的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所以,那个“大波silk”怂恿克莱夫是有道理的。这使得为皇家检控署服务的任何代理人都享有皇家检察官的权力。所以“大波silk”和克莱夫说假如控方是成为silk的捷径,恐怕猫腻就在这里吧。

    【来点抒情的】

    玛斯在法庭上雷厉风行,在工作中游刃有余,但她似乎还是很渴望有一个温暖宽厚的怀抱。本想给帅上尉留个门,没想人家径直地就进了自己屋,想想,就送货上门呗,结果却从上尉的屋子里传来了另一个帅上尉的哭声,囧。。 贱人克莱夫的一句miss you,在玛斯心中撩起了不浅的涟漪,还一厢情愿地以为克莱夫要和她表达些什么长远的特别的,不想,人家问:我是今年去申请silk好呢,还是明年呢? 汗⊙﹏⊙。。
    不晓得编剧会不会在本季结尾,为玛斯小姐安排一个着落,一个能给她支持的肩膀,一颗能够温暖她的真诚的心,一个让我们都爱的玛斯小姐不再孤单的俊生。

    ps有点小忙,更新晚了。
    pps本集中有很多精彩的【交叉质证】部分,感兴趣的豆子,可以参见本人的关于《加罗律师》第一季的拙贴【第三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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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3】

    【辩诉交易】
    玛斯在本集中代理的案件的当事人是被控“谋杀未遂”的瑞奇,但是玛斯在审判中是以“重度伤害”为瑞奇做有罪辩护,而控方Silk在内庭中也表示“无法证明是蓄意的”,故接受了“伤害罪”的答辩。
    这个反应的即是萌芽于19世纪美国的“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其自20世纪30年代始发展成为一种正式的诉讼制度,并传入了与美国同属于一个法系的英国。具体而简单地说,就是在开庭前,控辩双方(有时审判法官也介入,本集中就是这种情形,【20分,仨人在内庭中商量的就有这事】)可以围绕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经过“讨价还价”后若能达成协议,被告即作“有罪答辩”,作为对被告人“有罪答辩”的奖赏(因为毕竟很大节省了控方的力气,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控方则会承诺对指控或判决实行“打折”处理。比如本集,瑞奇如果坚持作“无罪答辩”,一旦最后控方得胜,即谋杀未遂成立,恐怕就不是最后的8年这么简单的事了。

    PS 对于辩诉交易的评价,有充分肯定认为它节约司法资源,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以“出卖正义”为代价的(如重罪正的存在,而控辩双方又以另一项轻罪为交易,最后就无法实现刑法的惩罚犯罪保护法益的目的)。此外,它还有可能导致“公法私法化”,即把单方面、强制性的公共以为变为一种等价有偿的交换行为,使得法院的审判丧失独立性和公正性,甚至对诚实、正直等社会公德建设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律师私下会见法官】
    【20分02秒】玛斯在刚刚开庭时,提出“律师是否应该去下您的办公室,法官大人?”
    这种情形即“律师私下会见法官”。在适当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律师在法官的私人房间,或叫办公室,或是称“内庭”(chamber)会见法官,以在各方当事人和公众不在场时与法官讨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一般地,私下会见的提出应当来自律师而不是法官,且控辩双方都应在场。 本集中,玛斯讨论的主要是两点,一是法官的身份(自己的头儿,觉着别扭),二是上文论及的“辩诉交易”。

    【控方律师】
    【24分57秒】克莱夫在“控方开场白”时因“暗示陪审团企图强暴”而被辩方律师打断,法官要求陪审团回避,并对克莱夫小教训了一番。这当然相当丢人。
    性侵犯案是克莱夫在本剧中接下的第一个控方案件,也是他在本剧中首次充当控方的角色,为此克莱夫也算了忍辱负重——比利在【15分】的时候撂下“下不为例”的狠话“我会往你的嘴里塞满白丝带,同时把它从你的屁眼拽出来”(果真又黄又暴力!)
    克莱夫一上来就如此囧(毕竟是第一次嘛),原因恐怕有二:【一】控方作为公诉人,绝不可以暗示陪审团被告的啥罪,这样会使得陪审团因其不专业而陷入控方制造的陷阱,而先入为主地认定被告犯下了什么罪。因为在法庭调查阶段,很多真相是在控辩双方的质证交锋中才显现出来的,而陪审团则以理智又人性的目光审慎地作出判断。
    【二】控方律师的职责,控方律师严重区别于辩方律师,辩方律师可以是竭尽浑身解数为被告人辩护,而控方律师则不同,其到法院不是为了不惜任何代价赢取案件的,“不应当为了取得针对囚犯的判决而斗争,而是应当使自己具有正义执行者的品行帮助司法的管理。”
    PS 关于“控方律师的开场白”
    控方开场白是给陪审团成员提供一个案件的全景。“低调开始案件”有时是明智的——即对证人期待说什么稍微轻描淡写。如果律师在一开始就大肆强调,而结果证据不像陪审团被引导期待的那么有力,他们可能会认为整个控方案件都被削弱了。如果在开场白中对证据渲染得少一些,就不会有那样的危险。

    PPS 白丝带代表控方案件,红丝带代表辩方案件,舒兰律师事务所按比利的话来说就是以打辩方案件为特色的,所以比利会如此强烈不爽。另外,本集中克莱夫第二次和乔治搞的时候,克莱夫悄悄藏起了白丝带,原因正是白丝带代表控方案件,乔治是辩方案件的事务律师,相当于是他的客户(给他提供辩方案源的),被她发现,当然很不好。

    【交叉质证】
    【38分】性侵犯案辩方律师直接指出控方证人是个“骗子”。
    交叉质证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庭上最为精彩闪亮的环节。有所谓“律师之声誉,生于交叉质证,死于交叉质证”。 其是通过对“对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目的在于揭露对方证人故意隐瞒或者蓄意编造的事实以及前后证言的矛盾性,破坏其证言证据的可行性和证明力。
    其技巧之一,指出证人证词和以前的言词不符。即是本集中38分性侵犯案辩方律师直接指出控方证人是个“骗子”。这招相当狠辣,直切要害,“定”住证人,让其瞬间乱了方寸慌了手脚。结果是控方证人在证人席上乱咬法官,其证言效力自然在陪审团听来大打折扣,甚至不复存在。
    PS 本集性侵案的仨辩方律师实在猛得很,交叉质证功力一流,看着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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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4】


    【证人】在英国证据法上证人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事件的目击者,二是指出庭作证的人。围绕证人制度展开宏观分析,可以用两个问题概括:其一是什么样的证人可以被传唤到法庭来宣誓作证,其二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通过证人的陈述提交给陪审团考虑。第一个问题,主要是通过设定证人的资格的规则来确定,考虑到这对剧情理解不会产生困难,故在此不赘。第二个问题,是通过设置一系列交叉询问规则来解决的。

    ps.英国1978年的证人法规定,除非证人经过宣誓或者类似程序,否则其证词不被采纳。一般情况是基督教徒或犹太教徒手按圣经或旧约按法院宣誓引导人的引导内容宣誓,其内容是咱都很熟悉的:“Do you swear to 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urth ,so help you God.”但这也非绝对,只要有同样的作用的形式皆可,因为宣誓之目的在于证人在约束下能够道出实情。

    本集玛斯代理的安保公司的羁押警官被控过失杀人的案件中,在控方律师(那个胖)对纳曼教授进行询问(主询问——传唤证人的一方对证人的进行询问)之后,玛斯对纳曼教授声称的“被关在狭窄空间里导致心律不齐死亡”的论调进行交叉询问(一方证人对另一方证人的询问),以及对接下来的那个(女)证人(同样是控方证人)的交叉询问,这些情形表现的就是上述的“第二个问题”。
    另外,控方的提供的所谓的目击证人,注意在【17分】的时候,玛斯对证人的煽情(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证词)向法官提出异议,法官随即提醒证人“陈述事实即可”,可以见得证人在出庭作证时的要求(避免对于陪审团产生误导)。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是指具有专家资格,并被允许帮助陪审团或法庭理解某些普通人难以理解的复杂的专业性问题的证人。其提供的意见称为专家证言(expert testimony)。其对案件有关问题提供的意见证据为专家证据(expert evidence)。
    ps.专家不一定是该专业方面的权威,但在该专业方面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资格。
    pps.在只有专家意见才能帮助法官或者陪审团解决争议问题的情况下,专家意见可以被采纳为证据。
    本集中,“纳曼教授”即上述的“专家证人”。


    细节【19分50秒】对于玛斯提出的“我得知道全部,否则我没法做好工作”,玛斯的当事人强调“你的工作是代表我,我也说了我想要的”。可以见得,律师(辩方)之职责即在当事人的要求为限度为其辩护,不能越俎代庖。

    【补充】
    【关于大家关心的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出庭律师都是单独执业(我在下面的回复中也有提到,barrister从来都是不可以自己招徕生意的),不能合伙方式执业,也不能雇佣其他出庭律师,而是独立执行业务。执业过程中,在获得一笔合理费用的前提下,出庭律师必须受理事先声称的专业领域内的任何案件,不能拒绝当事人的委托。
    据此,玛斯在E02拒绝麦克·乔伊提供的案件(为法尔家族辩护),这种情形可谓例外。
    ps 单独执业的出庭律师拥有自己的事务所,且一般都设在法院的附近。
    pps 参考了一片貌似是在英国律所实习的留学生的博文,事务律师的情况有别于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一般分为两类:partnerships (合伙) 与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LLP) (有限责任合伙)。具体的我就不罗嗦了(和本片关系不大)。

    【关于比利的身份】若干个出庭律师往往组成一个事务室(chamber,影片中也是这么喊的,就是玛斯他们的“舒兰”),会聘请一名书记员(clerk,我看的字幕翻译为办事员)。书记员在事务室的日常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不是秘书也不是助手,是日常工作的管理人,业务的分发员和收费的磋商者。(我在回复也有所提及,出庭律师接案子(这里特指在英国法院)只能通过事务律师的委托。)在委托出庭律师时,事务律师一般总是先通过书记员(牵线搭桥)。
    据此,大家应该对比利的性质有所了解了吧,他说话大声不是因为他是老板(我之前曾错误地如此认为),而是因为他身份角色重要。
    ps 蜗牛的笔记本的帖子里解释的也很具体。

    pps.我一直很想和大家讨论一下关于律师委员会的问题,但受限于手头的资料严重有限,故无法展开,深感抱歉。 有这方面资料的豆子不妨拿出来大家一起分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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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5】

    玛斯无偿代理的【死刑上诉】案。
    关于上诉,有三种,一是对起诉书定罪的上诉,二是对起诉书定罪后刑罚的上诉,三是对皇室法院判决后通过的刑罚的上诉。三者都在上诉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听审。
    本案中,通过玛斯和那个很帅的pupil的对话得知,本案的当事人被判处死缓5年执行2年后才提起上诉(当事人有没有被判处执行死刑?里面太多感性的信息,我都混乱了)。
    1、初步判断,本案属于第三种,即对判决后通过的刑罚的上诉。因为玛斯在上诉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并没有对当事人的定罪有任何异议,其所提供的要求法官网开一面的论据,不是关于犯罪事实方面的法定量刑情节,而是针对刑罚惩罚犯罪的社会功效发明出发讨论的是一些酌定量刑情节(不晓得我将中国的刑法中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套用到英国刑法上是否恰当,但大家明白是这个意思就OK)。
    2、本案注定很难赢。首先,正常情况,上诉的程序是,上诉人必须在定罪或者判刑后的28日内,向刑事法庭提交“上诉许可申请书”。本案多久?2年!人家居然还让你上诉了,marvelous! 其次,英国继承了古罗马人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对法院的判决的 真实性和权威性坚信不移,而这样的理念是排斥上诉制度的;英国奉行“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当初审判时当事人双方就已经就事实和法律问题展开了充分的辩论,并由陪审团就事实问题作出裁决,法官中立,故得出的判决被推定是公正的,无须进行检讨的。
    3、在本案中看不到控方的原因:在只对刑罚提起上诉的案件中,皇家检察官不太可能出庭,因为争论较高的刑罚都不是控方的责任。
    4、谋杀的刑罚是不可以上诉的,其是强制性的,玛斯和pupil的对话也说了,是强制死刑,本案怎么居然就可以上诉? 不懂,求教。

    法蒂玛的谋杀案。
    1、【保释违反】 bail制度开始于9世纪,是为了避免长期羁押的不公平及解决羁押场所不足的问题而采取的这样一种做法:允许被告人在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让其亲戚或朋友等作为担保人保证其将来出庭参加审判的情况下,加以释放。其实质是源于英国人维护自由的一种努力,同时也为了确保被指控者能按时出庭。
    本案中,由于法蒂玛在保释期间违反了附加条件,即打了三十多通不该打的电话(英国的保释配套设施很完备,有保释支持监督小组、给无家可归的人的保释旅馆、配合保释制度实施的保释监视技术),就此,在【17分左右】法院就保释违反作出认定,最终裁决拒绝保释。结果是,如果当初法蒂玛交了保证金,则全数充公,另外还将被逮捕(这该是审前强制措施最严厉的一种了)。
    2、CW和克莱夫商量好了,由于控方的证据有限,故以过失杀人起诉法蒂玛,实为辩诉交易。 克莱夫作为辩方律师,答应控方做有罪辩护,则作为控方也会礼尚往来。当然,当克莱夫一心一意和CW投入Farr案的时候,玛斯跳出来为法蒂玛做无罪辩护,CW便有些措手不及。
    作重罪的无罪辩护是有很大风险的,辩方:赢则自由,输则重刑; 控方:要赢就需要对被指控犯罪的每一项本质要件证明至要求的标准,像犯罪实体法规定的那样。
    3、【47分42秒】CW抱怨“这是对司法正义的伏击”主要是鉴于从头到尾,CW都无事可做,任凭辩方律师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质证,辩方没有证人,只有被告人自己为自己作证。控方就无法获得信息,也就无法捍卫己方之指控。英国奉行【对抗制度】,要求的就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针尖对麦芒,使得双方的针锋相对中能碰撞出真相和真理的火花。
    4、【审判结束】米奇私下里给玛斯提供了足以给本案造成颠覆的证据,即控方证人的有力的犯罪证据,既然赖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控方证人本身污点毕现且将被警方调查,那对被告人的指控和审判又何以为继?(没有找到对应法理和相关的文字记载,我自己这么揣测的)

    PS. 上上个星期还和一个朋友通过电话,她爸爸是那个方面的医生,曾经给她描述过怎么检查前列腺经过。居然和本集中比利遭遇的一模一样啊! 医生先套好塑胶手套(病人应该需要把直肠洗干净),然后还需要涂抹些润滑油,然后手指伸进病人的直肠里摸索。。 怎么这么像爆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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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06】
    最后一案的精彩程度完全不亚于第一案!
    条理清晰,有悬念,有意外,有惊喜。
    条理清晰:发生了什么事,大家都懂,我不废话。
    有悬念:玛斯和法尔的合作会如何进行,玛斯应该如何为一个她所不齿的人进行辩护,法尔的不在场证据怎样摆出,比利会不会出庭作伪证
    有意外:从头到尾为法尔一心一意卖命的米奇居然是叛徒,玛斯居然可以打破僵局既为比利解套也撕破米奇的嘴脸同时又不用亲自摆出法尔的不在场证据(一箭三雕不是?)
    有惊喜:比利是最后一案中最大的亮点,人之将死其行也善。法尔的角色真的很有老大的范儿。pupil看玛斯的眼神很有深意。

    我发现最后一案真的没有啥好“解”的。就啰嗦一个。
    【提起控诉】
    提起控诉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警察无须逮捕令状就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将之带至警局,然后经过讯问后正式指控他。 二是由检察官将一份控告书送至治安法官或其助手处,宣称被告人犯了控告书中所列的罪行。基于控告书,治安法官将签发传票并送达被指控者。后者显然适用于犯罪性质较轻的案件。
    本案中,法尔显然属于第一种情形,以逮捕和指控的方式起诉。并属于严重可逮捕的罪行(毒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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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季完,期待第三季精彩继续!真诚感谢所有支持小贴的豆子们!


    【有个人理解成分,高手见错请及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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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看了豆瓣上这么多人的技术性的评论,我也来说几句。有幸在英国呆过一段时间,跟过一个QC(御用大律师实习过),剧中的场景对我来说再熟悉不过了。看了这片子让我特别怀念。

    1.silk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我看国内一般翻译成“丝袍”。但在我理解来看silk这个词实际上是一个动词。大概的意思就是“获得御用大律师的资格”的意思。某人silk成了QC。是这个意思,一个普通的pupil获得出庭律师资格的动词叫做call,而当他获得渝永律师资格的时候的动词就叫silk。一般来说,你可以在很多大律师的个人主页上看到这样的介绍“called 19XX, silked 20XX“就是说他19XX年获得出庭律师资格,20XX年获得御用律师的称号。

    2.silk了就一定代表是个厉害的律师么?其实不一定,我碰到过干了20几年都没有silk的出庭律师,一样口碑非常好。silk其实更多的是要和法官搞好关系。silk与否法官和御用律师协会对你的表现的评价占了很大的部分。所以和法官混的好的律师silk的几率大很多。很多不愿意舔法官屁股的出庭律师一直不能silk在剧中,那个代表检方的律师(一个胖胖的女律师)多次教导男主角:“想要silk,就最好多接一些控方的案子."就是这个意思。后来男主角去了牛津开始接控方的案子了。这种案子相对容易,而且也容易讨好法官和检方。

    3.剧中的那个chambers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说的还真巧,剧中的那个chambers我还真去过,那个chambers叫做fountain chambers,(喷泉律师行),起这个名字就是应为他们门口有一个很大的喷泉(剧中男女主角常在那个喷泉门口说话)。不过据我所知,剧中拍摄的那个chambers其实不是做刑事案件的,我记得应该是做基金、金融这一类的经济案件出名的。男女主角以及那个clerk常走的路的背景,(那个宏伟的建筑)其实是中殿公会的食堂。食堂内部非常漂亮,我常带朋友去吃。

    4.剧中的案件为啥都在RCJ?说到这里,也是我一个很纳闷的地方,为啥剧中的案件都在RCJ里面?RCJ是英国皇家大法庭。其实RCJ里面最多的还是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并不多。我看到剧中的几个案件都在1-3号庭里面。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这几个庭应该是法务大臣的庭,或者是高等法院里面比较高级别的法庭。按道理来说,上诉到这么高等级的法庭的案件应该是走了很多轮上诉程序了。而且一般这里开庭的案件都是一大群媒体等在门口的那种案件。双方一般都会有一堆QC的律师团,旁听席也是满满当当的人,不会轻易让这样刚silk的年轻QC来担当大任的。而比较符合剧中的那种一般性的上诉刑事案件应该是在老贝利法院里面。(《加罗律师》这部剧就表现的很好,加罗的刑事案件都在老贝利法院里面)一般很少有刑事案件能都上法务大臣的法庭。我估计可能是剧组嫌老贝利法庭不够雄伟,特意把这些小案件放到RCJ的高级法庭里来拍了。

    5.剧中那种睡来睡去的情况属实么?刚看silk的时候,我就问了几个QC对这部剧的看法。基本的论调都是,情况很贴近他们的生活,但是有些地方还是扯淡。问到睡觉的情况,带我的QC哈哈大笑说,不可全信。

    6.真实的庭辩真有那么激烈么?说到这里,我要说尽管silk比《波士顿律政风云》那种纯粹胡扯的片子要严肃认真了很多,但是还是有一些细说的成分。真正的刑辩还是比较沉闷的,其实法官并不喜欢太慷慨激扬的律师。那种不紧不慢、娓娓道来的QC才是真正的大师。我亲眼看到一个QC在刑辩庭上不紧不慢的盘问一个傲慢的证人,最后把证人问的馒头大汗、语无伦次。但是自己还是不慌不忙的提问。

    7.为啥clerk要阻止男主角接控方的案件呢? 英国的检察院不是历来就有的,而是在85年以后成立的。并不是检察机构忙不过来把案子分给私人执业的律师。而是历来如此。英国的检察机构没有公诉人的职能,任何公诉都必须要找私人执业的律师来起诉。刑事案件的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其实英国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是由警察局直接委托律师的,检察机构只是一个很简单的辅助作用。甚至很多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原则。英国普通法下的刑事审判制度和我们国家很不一样。有些大律师行以打辩护案件出名,有些大律师行以打控方案件出名。(剧中那个胖女人就是专门打控方案件的,而主角所在的鞋街律师行是以打辩方案件出名的,这也是为什么clerk阻止男主角接控方案件的原因,他是为了保持律所在辩方律师圈的声誉)

    8.clerk到底权威有多大?剧中的那个比利一付老板派头。看起来牛逼哄哄。那么他到底权力有多大呢?我不知道现在一个高级clerk到底有多少钱一个月。但是据我一个导师(我们在英国喜欢叫师傅叫“馒头”)说,很久以前一个高级clerk可以抽一个律师10分之一的律师费。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一个10个人的律所里做高级clerk,那么你关分分案子,收入就等于一个大律师了。而对于事物律师拿过来的案子分两种,一种是当事人没有指定律师的案子。clerk可以自由分配,而且分了你还不能拒绝(这也就是为什么clerk威胁男主角说,你再不听话我就让你接“烂”案子接到想吐),还有一种就是指定律师的,那么clerk就不能分配了。

    9.这部剧和“波士顿律政风云”比真实在哪里?其实这也是一个很容易让人忽视的地方。如果你看过“波士顿律政风云”就会发现整部剧的庭辩部分通篇有一个大前提,就是“基本不辩事实证据,只辩法律适用和法律理论”,波士顿中,证据都是真实的,也几乎没有一个证人做伪证,任何人律师一盘问就把实话巴拉巴拉都吐出来了,剩下的都是allen在口若悬河的辩论法律适用和人情观念。这在真实的刑事庭辩中几乎是不可能的,silk就变现的很好,很大的时间是在抽丝剥茧的寻找真相,探讨案件的真实证据,戳破伪证,用证据链条来说话,法律的适用的辩论是次要的。很多人作伪证,律师的作用就在于怎样用各种手段去盘问证人,逼出、诱出事实的真相。其实这才是大律师的精华所在,这些barrister在call之前都要接受培训,怎么样庭辩,怎么样将反问、假设、诘问和各种不同的语气交织在一起来询问证人,做出精彩的交叉盘问。而波士顿律政风云通篇都是一个人的演讲,从律师辩论角度而言,没有任何的价值。



    最后,对英国刑事案件接触的不多,民商事接触的多一些。可能有说的不对的地方,还希望达人多多点评。
  3. martha的母亲要求她在其父病重后放弃上大学。这世上的确不是所有父母都天生无条件爱孩子的,倘若父母不够坚强,在利益受到威胁时便有可能牺牲孩子,或者说孩子的利益不再作为第一考量。不值得谴责,性格很大程度上是天生的,父母与孩子中总有一方要选择坚强。坚强的爱孩子的母亲应该会选择咬牙忍下一切,不向孩子提出这种要求。软弱的母亲希望孩子能帮一把,而因为法律的保护,martha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进入了上大学,只是未能兼顾家庭。martha说后悔但不内疚,因为她想要好好的生活,不能让愧疚吞噬掉她的努力。这是坚强的人做出的选择,有难受的部分,并且是无法解决的难受心情,但人总归要好好生活,既然无法解决,只好放下,然后用尽力气好好生活。母亲或许怨恨,这却是能够得到的最好结局了。父母为孩子的牺牲不是理所应当的,遇到愿意主动牺牲并且能够照顾好自己的父母,是难得的福分。

  4. 经历过第一季的各种兜兜转转,Billy叔力捧marsha成为QC,原因是显然clive常常掉链子也不好控制,而marsha有绝对的loyalty,她视billy为家人。

    于是第二季就是在clive不太愉快的神情和chamber门口调换过的名牌中展开。第二季最大的反派角色——心狠手辣的micky joey带着棘手的案子来到shoe lane,要求辩护律师按控制被告人的犯罪家族的意思轻松plead guilty。而micky joey是最牛逼的事务律师,讨好他意味着shoe lane chamber从此高枕无忧,客户源源不断。

    在billy叔和allan cowdery看来,一个近乎白痴的客户的清白与chamber前途之间 的选择根本是不言而喻的。在行业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哪怕是正义也得为面包让路,何况micky joey所代表的the farr family,更是惹不起的主。

    可惜,martha注定不会这么任人摆布,她可是从业十七年仍然以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为原则,一颗蒸不烂煮不熟锤不烂炒不爆的铜豌豆。我佩服她的职业操守, “he is me, and I’m him”,martha确信brendon的无辜,她觉得自己必须还他自由。

    我必须说,当陪审团做出无罪判决的时候,我很感动。可Martha事实上给陪审团出了这样一道题:当一个人被迫伤害另外一个人的时候,他所受的威胁和内心愧疚是否可以抵消他所犯下的罪行?在我看来这就是个错误的问题,甚至根本不该被提出来,大概只有上帝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罪行是否值得被原谅。而在silk里,在martha眼里,这是humanity。

    最后brendon获得了短暂且代价极其昂贵的自由。选择自由抑或是生命,不存在哪个更高尚哪个更卑微。我不清楚brendon是不是知道自己安然无恙走出法庭之后会面对怎样的惩罚,也不知道在自由和生命之间他会做怎样的选择。因为martha已经替他选好了。

    martha costello只是一名辩护律师,而辩护律师的任务是保证客户的清白。 martha在不知后果的情况下用她的职业标准,“正义”的标准,为她的客户做了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