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法院,star chamber,又称court of the Star Chamber。在威斯敏斯特宫的星室(Star chamber)里开庭而得名。早期英格兰国王的谘议会在星室处理政务。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时期,重组了这一机构,授予其司法管辖权,并规定了法官的组成人选。星室法庭在审理时,不采用陪审团。其管辖权从原则和程序上与衡平法庭类似,主要处理普通法法庭无法审理的刑事案件或特殊性质的案件。星室法庭的民事管辖权包括审理英格兰人和外国人之间的纠纷、捕获案件、海商法案件、公司之间的诉讼以及遗嘱案件等。后来,这大部分民事管辖权逐渐移转到普通法院,但保留了刑事管辖权。它是一个“刑事衡平”法庭。星室法庭以其快捷有效的审理活动增加了王权。枢机主教沃尔西(Wolsey)扩大了其管辖权。在斯图亚特王朝时期,星室法庭被用作镇压清教徒的工具,因其独断行使权力和非法扩权而极不受欢迎,1641年被撤销。此后,星室法庭成为专断司法的同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