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学中与学生讨论《大只佬》和佛教因果律的特色,很多学生都很有思辨力,他们用「善恶只是主观世俗的定义」,去质疑佛教因果论说的客观性。事实上,佛教对於业报和因果律之论调,长期以来掺入「善恶」元素,这些元素背后乃依据人类的心理动机而展现。「善恶之因」和「苦乐的报」都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前者受道德价值支配,依社会变化而调整;后者是一种感受的认知反应,随个人感官而殊异。不过,原则上「主观性」与「因果现象」并没有冲突。我们知道,感知现实的程式是「感受→定义」,我们是先有了感受才为这种感受选取一个词语来定义。那么,苦乐的感受是确切存在的,只是两者在定义上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业报运作焦点始终集中於感受而不在定义,都是在身、口、意背后的心识层面上起作用。「定义」对感受性的内容并没有左右的能力,举例说,甲君今生是非不分,喜欢胡乱挖苦别人,宿业久积,下世假如轮回为人,报应身上未必同样给人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挖苦,因为两者(上生被挖苦者和今生的甲君)对这种行为的「苦感」未必相同,故可能今生乙君会因失言而惹上官非,或遭到口舌之祸…等等。那就是说,即使善恶、苦乐的本质乃因人而异,但因果现象只会倾向循感受去追纵报应,善恶、苦乐的不同定义,对於一个人受报的方法和当下的感受,并不具支配与附从关系,因此,苦乐的主观性与业性,两者不存有冲突。 从这推断,无论用质化角度去剖析因果律,抑或用量化角度去评量业报关系,都似乎无法完全把因果律的不可思议本质描述出来。这就正如上述我所举的例子,当我一拳击在石墙上,因为拳击的力度和石墙的硬度,在刹那间产生了回击力,回击到我拳上,造成痛楚感受,这与力学的行动和反应(Action and Reaction)的原理相似。纵然我们可从力学角度去衡量行动力度有多大,亦可计算反应力度有多大,但我们不能以量和质这两方面,精确说出我们感觉痛楚的全部内容,充其量只能透过「程度的描述」去缩窄形容的范围,如说「痛」、「很痛」、「极痛」、「刺痛」。但这些都无法让人准确拿捏到「痛」所处的位置和真切感受,只有拳击者自己知道,正如禅宗常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的道理一样,是一种自然感受的法则,不存在可以计算的效用。佛教所强调的因果业报,实际上就是以这种义涵为起点的。 顺带一提,佛教以「自作自得」阐述因果的运行法则,到了中国后,经过中土志怪小说的宣传后,这种色彩已为「业力祸及他人」的思想所取代。后来三言两拍的流传(如〈沈小官一鸟害七命〉、〈月明和尚度柳翠〉等典型因果篇章),更让民众了解这一套经过中国化的因果观念,亦让具有「业力祸及他人」色彩的中国因果观更加流行於民间。而《大只佬》一戏,表现的是却「自作自得」的因果特色,可以说更贴近於因果的早期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