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部近年来华语影坛少有的现实主义佳作,控诉着香港日益堕落的媒体环境。
智叔因自己的女儿被奸杀,但是杀人犯却因为找了假证被无罪释放。当他找到真相再度要求重审时,却发现香港竟然没有一罪两审的规定,他日日夜夜坐在政府门口呈上“一罪两审”法案的申诉,却因势单力薄而无人问津,凶手却在判决后不久成为了“优秀青年”,what?于是他闯入电视台用炸弹挟持人质,要求立法会主席通过一罪两审的法案,作为竞争对手的《囧报》和《闪报》就关于点击率和真相展开了角力…
这部电影在豆瓣上的评分并不高,但是对于一个即将迈入新闻行业的学生,对许多新闻媒体从业者来说,却很值得思考。
电影向我们抛出一个问题:究竟是否为了抢销量、抢点击率、抢收视,就可以放弃客观真实的报道, 忘记对正义与公平的追求?
一个“好的”的新闻、“精彩的”的镜头,往往发生在瞬息万变之间,当我们意识到事件的结果时,而我们往往可以在这些惊险的时刻采取行动来避免灾难的发生。是名利双收还是选择道义,这是一个问题。
而在电影的开头,《闪报》的记者就因为想要抓拍一个女孩被脚手架砸到的镜头而放弃了救她的机会,而女孩却被辉爷所救。但还有更多复杂的情况,并不是社会公德与个人名利之间发生的尖锐冲突,而是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之间的矛盾。这在电影的另一个方面可以反映。
电影中出现了一张出自摄影师凯文·卡特之手的著名照片《饥饿的苏丹》,它刻画的是一个瘦骨嶙峋的小女孩因为饥饿无力地趴倒在地。而不远处,一只硕大的秃鹰,正虎视眈眈得盯着这个黑乎乎的、奄奄一息的瘦小生命,等待着她死亡的一刻吃掉她的肉。
这张照片在纽约时报发表后激起强烈反响:一方面引起了国际舆论对苏丹饥荒和苏丹内乱的关注,另一方面,摄影者本人却也因此遭人诘难,他因为没有放下相机去救小女孩而遭到谴责。在拍摄这张照片的过程中,凯文·卡特静静地等待了20分钟,并选好角度,尽可能不让那只秃鹰受惊,待秃鹰展开翅膀,在拍摄完毕后,他才赶走秃鹰并看着女孩离去。
而这张照片在获得普利策新闻奖之后不久,凯文·卡特就自杀了。而他留下的仍有关于职业道德和个人道德的二难选择。如果是拍了这张照片,那么小女孩的生命可能已然逝去。如果没有拍下这张照片,问题可能得不到重视,因此还有千千万万的人要受苦受难。
作为一个记者,是应该真实地记录了自己所看到的情况,使这张照片得以传播,引起更多人的关注,从而拯救更多危在旦夕的人。还是应该作为一个有道德感的人,去拯救眼前这个即将消逝的生命?
就拿辉爷在电影中想要公布的这段视频来说,如果他公布了内幕,可能能将高健仁和包庇他的人绳之于法。可是那就是想要的结果吗?最终就能促成“一案二审”法案的修改吗?他只想用这个来请求立法会主席出面而已。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智叔的问题,才能达成他的诉求,完成他修改法案的心愿。
身为媒体,拥有改变世界的能力,这才是这份工作真正需要的,去救人,而不是杀人,这更是身为公民需要做的。我们是可以用所谓公理正义去审判一个人,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这个世界又得到了什么呢?
有些人觉得职业伦理很明显是应该服从于更具普适性的社会伦理,应当是一个“更合理”的答案,但是有些人觉得对于生命和人性的尊重始终应是第一位的,媒体应当始终以最大数人的福祉为第一要义。而你有没有想过,这种社会伦理的合理性可能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说一个哲学上著名的二难选择问题:电车难题(The Trolley Problem),不过我们在这里把它变得更加复杂一点。有两条火车轨道通往同一个地方,都很安全,不过一条早就不用了,另一条依然在使用,平时大人们都告诫孩子们不要在那条火车通过的轨道上玩。有一天,四个小孩正在那条火车通过的轨道上玩,火车将要继续开往他们所在的轨道。而在旁边一条废弃的轨道上,有一个非常乖的小孩听爸爸妈妈的话,正坐着看书。现在你的面前有一个拉杆,可以控制火车变道。只要你拉动这个拉杆,火车就会切换到第二条轨道,最终只杀死那一个小孩。你不认识这些孩子中的一个,而你是一个扳道员,你的职责是负责火车的安全行驶,现在选择权在你的手里,你会选择什么?
如果不动拉杆,你履行了职责并且让火车正常行驶,但你将成为一个不道德行为的同谋——眼睁睁看着不守规则的四个孩子在你的眼前死去。一旦拉动拉杆,你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让火车没有沿着正常路线行驶,而且要为另一条轨道那一个无辜孩子的死负责任,但你避免了大多数人的死亡。身处这种状况下就要求你要有所作为,你的不作为将会是同等的不道德。
对于一个有道德感的人,在两个不好的结果当中选一个,我想这大概是最悲哀的事情了。因此,我并不在这里给出一个普适的方法论,因为很有可能在做出选择的瞬间,我们自己都来不及思考,仅凭着下意识去做。
借用在知乎上看到的一句话:有时候,不是真实掩盖了自己,而是善良欺骗了我们。
电影中,《闪报》的记者为了追求更高的点击率,企图刺激智叔来诱导他犯罪,从而塑造一个“杀人狂魔”的形象。他们不惜深度挖掘他死去女儿的花边新闻,甚至贿赂停尸房工作人员,将他意外身亡的妻子的遗照也上传到网上,导致他情绪激动之下引爆炸弹,炸死了一名企图逃跑的无辜人质。
这不禁让我想要了新闻史上作为媒体从业者的一个污点:“戴安娜王妃之死”。由于受到“狗仔队”的围追堵截,戴安娜王妃与男友多迪为摆脱一帮摄影记者的追逐,在巴黎发生车祸,双双身亡,司机也当场毙命。“如果那些paparazzi(专门追逐名人的摄影记者)们不跟踪戴安娜,她的车不会突然加速,也就不会有后来发生的悲剧。”10年后的2007年,当年的小报编辑——曾经就职《NewsoftheWorld》的PhilHall,终于公开承认,“感到对悲剧负有巨大的责任”。而在Diana'sLastSummer即将公开的文档中,将披露数个为小报工作的自由摄影师的采访记录,“车祸发生后,整个媒体业陷入一种莫名的迷茫,每个人都感到愧疚。”
现代社会中,媒体是人们了解各方信息、实现知情权的主要渠道,法律保障每个人的知情权,因此媒体也应当致力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但法律同时也保障每个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因此知情权与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发生矛盾。
但是对于公众人物而言,这种隐私权倒显得无足轻重了。首先,所谓公共人物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有突出成就或身份地位显赫或因罪行重大等原因,而被公众普遍知晓的人物”。在处理他们的隐私权和大众知情权的矛盾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秉持的是一种“利益衡量原则”,即衡量权利所蕴含的权利内容,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也即前者所带来的利益是否足以将后者所省略。如果能,则承认前者,反之则尊重保护后者。而我国的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中也写到:"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和场合下,应当允许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入甚至对公众人物的攻击和侮辱。
但在上面“戴安娜王妃事件”中我们也不难看出,这种对于公共人物模棱两可的处理原则实质上蕴藏着可以造成悲剧的种子。而作为监督者的媒体,犹如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就这样悬置在公共人物的头顶,游走在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边界。因此,作为一个新闻从业者个人的自律也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在电影中作为《囧报》对手的《闪报》,通过制造各种博人眼球的新闻,尽管为新闻界所不齿,但却实打实地赢得了证明受众喜闻乐见的点击率。而坚持自身新闻原则和价值观的《囧报》却面临着濒临倒闭的困境。
在量化研究的方法在社会学各种研究领域的拓展,数字在评判一个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重要。如今市场化程度愈益高度发展,作为媒体的点击量无疑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它不仅与各种广告收入挂钩,还关乎着一个媒体的影响力。一些媒介为了争取受众,不惜专门挑选低俗的社区新闻,甚至选择新闻中的一部分进行片面报道以投其所好,不仅使得真相被掩盖,甚至造成了媒体本身引导受众功能的缺失。
这就是为什么简书永远是鸡汤王道,为什么微博热搜永远是一些八卦绯闻,为什么UC标题党总是“震惊”,为什么知乎live“十分钟就能带你看完一本书”。
我记得在《十三邀》里有一期,是关于许知远和马东的对话,在播出之后人人夸赞马东知世故而不世故,而许知远古板。马东说:“娱乐是人的天生本能,所以任何媒体,都有动力去娱乐化。”但我觉得这也不全对,市场化娱乐化固然没错,但不管是什么事都有个度,娱乐过度总会“致死”。而对于媒体来说,如何在保证自身生存和娱乐化倾向之间寻求一个平衡,就成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新闻媒体对于社会大众的思想认识、行为方式有着深入的导向作用,对大众形成潜移默化的思想、观念的导向。因此,如果一个媒体被市场所引导的价值观牵着鼻子走,就失去了它本来引导大众的媒介功能,也违背了作为一个新闻从业者应有的道德追求。
面对着迅猛发展的中国新闻事业,为了避免新闻困境的出现,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也提出了指导性的准则。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第三条就从法律的角度对新闻工作者提出了要求,要 “自觉遵守宪法、 法律和宣传纪律”, 从业务角度提出 “不揭人隐私、 不诽谤他人, 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 要处理好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第四条专门从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原则出发, 提出 “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 “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采写和发表新闻要客观公正”。但这一切还不够作为一种普适的方法论来指导新闻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坚守新闻伦理最终还是要靠行业自律来解决问题,虽然实现的时间可能会相对遥远。但是作为新闻从业者,电影中周佳怡书在片末的一段话却很能发人深思:“我们必须了解自己的渺小,用初学者的谦虚自觉、饥渴者的渴望求知去拥抱未来。记者确实是“饥饿的一群”,但我们不能像饥饿的老鹰般,不顾一切去啃食一个快要饿死的小女孩。我们必须有谦卑的自觉,求知的渴慕去处理新闻。这样才是一个记者,一个传媒应有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