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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375条 Section 375(2019)

刑法典第375条 Section 375(2019)

导演: Ajay Bahl

编剧: 阿杰·巴尔 Manish Gupta

主演: 阿克夏耶·坎纳 瑞恰·查达 米拉·乔普拉 Shriswara Kishore Kadam Sandhya Mridul Kruttika Desai Shrikant Yadav Vibhawari Deshpande

类型: 剧情 犯罪

制片国家/地区: 印度

上映日期: 2019-09-13(印度)

片长: 140分钟 IMDb: tt8144834 豆瓣评分:7.8 下载地址:迅雷下载

简介:

    演艺公司的服装女助理,到男导演家送演戏所需服装,被男导演强奸,一审法院判处男导演10年有期徒刑。二审中,男导演聘请了经常到高校讲座的著名律师当辩护人,著名律师从现场物证、证人证言、伤害情况、两人亲密关系等系列渠道试图扭转局面,但最终还是败给了自己的检察官女学生。

演员:



影评:

  1. 印度刑法典条375到底是什么?看电影时一直以为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条,因为电影里一直在说因为受害人处于弱势,所以当受害人表示不愿的时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看完查了一下,在 看到如下法条:

    根据375条,强奸罪是指违反以下六种情形,强行和其他妇女发生性关系:违背他人意志;未经他人同意;在面临死亡或伤害的威胁下所表示的同意;男子明知自己不是合法丈夫,而该名妇女却相信或轻信他们之间存有合法结婚所表示的同意;妇女在无法理解“同意”的性质或后果如醉酒、神志不清、身患重病、或被他人投毒等状态下作出的同意;未满18周岁,无论其同意与否。

    在国内的网络上似乎印度一直是一个强奸大国,电影里也有一段说到外国对印度的看法,我相信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印象。按正常的思路想,这种国情下,描写强奸的电影应该是宣扬正义得到伸张,强奸犯得到惩罚,甚至是迎合观众的幻想,直接处死罪犯。但是这部电影却是另辟蹊径,描写一个诬陷强奸案。这就像是一个饿着肚子的人在讨论吃撑了该怎么运动消化。

    但是不得不说这个思想很超前,尤其是和去年前年大热门话题Metoo一起看。在风风火火的运动中,很多含屈忍辱的受害者敢于诉说尘封多年的伤心往事,罪有应得的人也收到了该有的处罚。然而这些案件,有些陈久,有些片面,越来越多的案件让舆论没办法一一关注,也没办法一一甄辨,是不是存在有报复行为,或者诬陷,又或者纯粹敲诈勒索的案件我们不知道。这其中的被控诉方是不是都是罪大恶极我们也不知道,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他们都会得到不一定和所犯错误相称的惩罚。

    电影里面呈现了两对男女,导演男和服化女,检察女和辩护男,而这两对,恰都是男上司女下属,除了导演一对明面上的关系,似乎还隐喻了律方的纠葛。这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究竟在一个圈子里面,情感关系合不合适,道不道德。不但是男上司女下属,倒过来,甚至是同性关系,都可能存在。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很多机构都制定了相关办法,比如不允许老师和学生恋爱,又如一些公司要求双方不能是直属上下属或者不能是同一分公司。这些做法从源头上减少了这种现象,然而情感关系双方实际上在社会资源中大多不对等,这样的做法也只保护了公司自身的利益。

    影片还探讨了法律和正义的关系。我们相信世界上有正义,然而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正义,又在多大的程度上违抗了正义。关于正义的辩题又有我们要追求结果正义还是程序正义。法律总是滞后的,也总是不完美的,但是写下的东西,勿谓言之不预。对人是这样,对机关,应该也是要这样吧。在去年大火的台剧《我们与恶的距离》里也讨论了为什么要给罪犯辩护,那里面给的理由是知道了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才能阻止更多悲剧的发生,而这里给的答案是律师伸张的是法。

    最后,也说说电影的最后,双方在角斗中都各有失误,在判决之前,我觉得双方获胜的几率各占一半,但是电影的结果说的特别直白,倒少了很多可以琢磨的东西。如果电影在结词的地方就掐掉,留下判决结果和事实两个悬念,应该会更有韵味。

  2. 即便像电影中所说的印度并非世界第一强奸国,然而你不能否认,在这里一旦发生类似的案件,不论是处理还是侦破,乃至最终的判决都太让人闹心了,不论是麻木不仁的警察,还是趾高气昂的罪犯,又或是刚好在未成年边缘的嫌疑人,再加上一旦背负了被强奸的名号,妇女别说想要嫁人,即便是想要在原来的村落正常的生活下去都很困难,这也是直接导致更多的案件即便发生了也没人愿意主动报警。

    话说回来,本片女主同样影片开场没多久就遭到了不幸,于是在哥哥的“鼓励”和母亲的支持下她勇敢的选择了报案,然后男配导演当天立即被逮捕,甚至连他想要走后门找关系的时间机会都没给,看到这里我甚至有点怀疑这还是我们印象中熟悉的强奸案处理方式吗?印度的警方处理效率这么高吗?但是再看看影片的进度条,现实告诉我们故事远远不会也不应该这么简单。

    其实在看到后半部分的时候我仍旧相信女助理被强奸的事实是一定的,只不过是那个律师因为习惯帮有钱人打官司,而且接这种官司也是为了出名而故意篡改事实,诬陷女助理,然而当然之后看完全片你才会明白,原来一切的假设和认知,都只是你以为,就像影片中男主律师说的,律师的责任不是为了声张正义,是维护法律,一切都应该以证据为准,而当所有的表象和社会舆论都先入为主的偏向于一方时,不论是证人、律师、警察还是法官都很难做出正确的裁决,这个时候只能看证据,当然本片的结局其实最终法官并没有按照证据链来进行判决,而是根据印度刑法 375条,保护妇女为优先的条件进行判决,简单的来说,如影片中所释,当女助理4号的时候愿意和男主在一起,那么一切都是合法的,而当8号两人再次一起时,女助理后悔了,觉得吃亏了,想要报复,进而起诉,那么根据 刑法 375条,当她觉得不愿意时,那么就是强奸,这也是为什么我起这个标题的原因,实际这也是一种类似于“强奸”的判决,而此时其他的证据似乎都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

    即便如此,影片中值得探讨的内容还是不少,虽然它揭示了特种阶层与下等阶层之间的不平等和压迫,潜规则,同样也揭露了警察、法官等在案件中所暴露的问题。

    最初报案时的处理方式:因为没有足够的女医生检查就要默认接受男医生的检查,不然罪证过了24小时可能就很难作为有效证据,看似充分合理的缘由,其实凸显了法医资源的严重不足,而后续一系列令人难以启齿的问题,要不是母亲在一旁,我相信任何一个单独的女孩此时都可能就退缩了。

    处理男嫌疑犯导演:警察上门逮捕,罪犯依旧想要依靠关系直接摆脱这种牢狱之灾,当然最终他也的确通过女友找到了当地最知名的律师替自己辩护,即便是事实他的所作所为不能成为实质的强奸,但是其实也是威逼利诱,多次的性骚扰,恐吓等,你可能会说,女助理这时完全可以选择辞职或者远离男导演,那么如果所有人都能这样做,那么这个社会也就不会有什么性骚扰,潜规则了,特别在印度,其实妇女的地位相对来说本来就低,找到一份像样的工作本来就不易,当然另一层面,女助理本身也是别有企图,那么这也已经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女助理的报复方式:影片对于女助理报复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最终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是从最后主检主动到辩护律师家中提出疑问就说明这个案件还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即便是女助理最后选择这种方式报复负心汉的确有些利用法律的空子,但是其实最初当她被多次性骚扰或者压迫时,她就已经可以通过报警解决,然而那样做的确她没有任何好处,嫌疑人最多只是受到警告,而她会失去工作,名声也很难有保障,所以她单纯的以为导演确实是想和她在一起,当然随后的故事和男主放荡不羁的私生活也让我们看到,他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渣男,早已习惯了这种潜规则女演员或者下属的方式,而女助理一怒之下选择的这种类似“钓鱼执法”的方式报复,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其实有故意的嫌疑,而且种种的证据链也显示她的确漏洞百出,但是不争的事实就是无论如何导演确实把证据留在了她的身体里,即便其他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是假的,这一点是导演自己也承认当天确实发生了关系,而在最初的审问中他是不承认的,他说他就根本没碰过女助理,那么如果心里没鬼,此时他就可以光明正大的承认,然而他并没有。而这也是因为他还想顾忌他有个有钱的女朋友,想要和她重归于好的可能,而在最后已经闹到无法挽回的时候才说出实情,那么不论证据真伪,法官已经很难再相信导演的证言了。

    女主检和男辩护律师的关系:貌似影片开始女主检察官是男律师的一个学生,对男主相当的敬仰。而后两人用餐时的女主检说“还好自己当初没有接受男主的邀请”,貌似学生时代男辩护律师当初也有想要潜规则女主检的意思,那么在最终女主带着男友一同登门时,可以大概分析出,这个想法就和本案一样,只是女主自己主观臆想的,男辩护律师虽然也不是什么绝对的正人君子,但是也并不是她所想象的那种小人。

    法官与主检和律师的关系:纵观全片,几乎女主检的所有抗议都被驳回,可以说两位法官都不太相信她的能力,相反比较信任男律师,但是为何最终仍旧判导演有罪呢,大约是第一,民众的呼声足以压死人,因为导演和助理发生过关系这一点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两人也都承认了,至于是否是强奸还是自愿,假如此时判男导演无罪,那么两位资深的法官将面临无休止的民众抗议,而假如维持原判,那么既可以保住面子同样也可以满足民众的意愿,主法官多次看着窗外的示威人群必然有其含义所在,另外即便抛开强奸,男导演后来所说的那些事,也很难让人接受,其中也有不少利用职权,压迫,性骚扰等等的潜在罪行,也就是说,他也不是完全清白的,而且10年的刑期也不算是特别长,所以最终的判决结果未必真的公平。

    影片的内核和故事在众多强奸案话题作品中的确属于比较独树一帜的,也很佩服印度可以将这种办案的过程和话题毫无保留的展现在世人面前,类似的安检我相信在任何国家都会发生,但是这样的题材是否敢去触碰,换做我们可能就很难,类似的错判,冤案,白坐监狱数十年,甚至屈打成招的新闻相信大家也没少看过,但是类似题材的电影在印象中,的确几乎没有,很多时候这种电影给人的震撼和影响力远远高于那些神探,悬案。

    近年来感觉国内引进印度的电影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而一旦离开了歌舞的印度片,感觉差不多每一部都令人印象深刻,国内票房爆棚的误杀也正是翻拍了印度的作品。不得不说,虽然每一部印度电影的时间都很长,废话也特别多,但是它的确都有很深刻的内涵和深远的意义,值得细品。

  3. 印度除了恒河跟泰姬陵,最知名的恐怕是强奸。

    《刑法典第375条》讲的是一个“被强奸的‘强奸犯’”的故事——剧组服装助理与已婚知名导演是情人关系,二人发生争执,服装助理诬告导演强奸,后者获刑10年。

    传统的法律长期依附男权主义的淫威,而对女性权益的保护视而不见,甚至为虎作伥。在普通法中,rape这个词本来就是从阿拉丁文中的raptus(意为“绑架”)中演化过来的,当时,强奸的违法性在于,它剥夺了父亲或者丈夫的私人财产——其妻子或女儿的贞操。关于这个主题,已经有很多优秀的影视作品出现。然而,对任何一种权利的保护如果推向极致,都会导致对另一方的盘剥,《刑法典第375条》就此另辟蹊径,上演了不断反转的现实主义大戏。

    在逼仄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开启“上帝视角”,以一个孤独的勇者姿态向法庭提出了一系列看似荒谬,充满臆测,甚至近乎人身攻击事实主张,但无一证据的证明力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同时,控方提出的证据越是是确凿,陈诉与申辩越是震耳欲聋,越引起警惕。进度条在提醒我,没有这么简单,等到后四分之三的时候会反转的!

    第375条:性侵犯罪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法官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刑法典第375条,这条其实是关于强奸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如果被告男方利用职权凌驾于女方之上,两人又确实发生了性关系。那么当女方声称并非自愿时,被告需要负责举证,如证据不足,法庭就会采信并予以定罪。”

    电影之所以有如此巨大的反转空间,是因为包括第375条在内的法条在内的诸多法条,无法提供完美的证明责任分配方案。

    性侵犯罪是一种独特的犯罪,性侵行为侵犯的是复杂法益,既包括健康权,也包括性羞耻,法律在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刑事审判对被告人权利的总体保护,无论如何保护被害人权利,都不能突破“无罪推定”这个基本的宪法原则。因此,不能完全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被害人同意的证明责任。

    基于上述法条,对于性侵犯罪,检控机关首先应该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明性行为的发生且系被告人所为、被害人不同意性行为。如果检控机关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证据未达“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则要承担败诉的责任。被告人一方无须主动提出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同意的,也无须承担说服责任。为了取得有利的裁判,辩方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同意的(承担提出责任),其证明标准无须达到“证据优势”的程度,只要让人产生合理怀疑即可。

    比如,被告人可以提出两人关系亲密,对方没有合理反抗等,这些证据就回产生性行为可能是女方同意情况下发生的合理怀疑。此时,证明责任就转移至检控方,检控方需出示证据证明合理反抗的存在,并且该证据说服责任需要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程度。

    维护法律≠伸张正义

    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刑法诞生后,国家代替受害人“报复”犯罪,必须对刑罚权有所限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伤害。

    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国家承担双重责任……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不单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

    司法就像垃圾分类,其中只要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污染整条作业链,影响争议解决的效果和正义的伸张。从司法过程上看,在强奸案中,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鉴定机构的检验,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等环节,法院的审理,辩护人、代表人的调查取证,都可能影响证据链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而使得证据所指向的事实变得扑朔迷离。

    任何法律,一经制定,便已经落后。每一次法律的修订,背后推动的力量来自无数个血淋淋的案件。可以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所谓公正有两种,案件处理结果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和诉讼过程中体现的程序公正。正当程序主义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的程序,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有限的真实,人们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的内在活动接近这种真实。

    法律与真理之间的距离,或许可以如微积分般无限趋近,但永远隔有一步之遥。

    任何绝对正义的建构,也许只是人类理性搭建的巴别塔,宣示了人类理性狂妄的自负。正如辩方律师所言,律师的职责不是伸张正义,而是维护法律。过分迷恋抽象的正义,会让人对法律更加失望。

  4. 全片都在学好莱坞的电影风格,但导演缺少好莱坞商业电影的才华,生生给拍得平庸了。以下列举以下本片的不足之处,便于自己更深刻地理解电影执行层面的重要。

    1 表演

    几乎所有演员都缺乏演技。被性侵的女主,从头到尾都是一个表情,没有演出内心的复杂性。律师男主,表演过于用力,显得极为假。这说明导演在项目执行的时候,对剧中的人物理解不深,或者说很浅,就是按剧本页数拍而已。

    2 配乐差,对气氛和剧情的发展没有推波助澜的功效

    3 剪辑非常差

    同一场景由不同人叙述,几乎使用的都是相同的镜头,观感极差,而且就是重新放一边,毫无重点穿插快速剪辑的运用。

    4 编剧

    编剧是最有水准的,最能贴近好莱坞的叙事水平,但Bug也较为明显,而且细节之处缺少打磨,少了层次感。比如被性侵女主的戏,就应该用跳跃式剪辑地方式加上一些性格的铺垫,用于在后段解密时的那种恍然大悟。

    辩护律师作为主角,人物性格没有转变,这是编剧的最大败笔,所以让观影之后没有意犹未尽的感觉。

    被性侵女主在结尾处像自己的检控官承认是“报复”,这点明显不符合逻辑,编剧为了反转而反转,逻辑败笔。

    总结,本片是一部可看的商业片,但因为导演个人能力的局限,让本片没有成为优秀影片。但却让普通电影爱好者看到执行阶段的重要性。当然,好剧本,再差的执行也能成就一部可看的影片。所以,好剧本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