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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迟志强犯的什么罪(迟志强犯罪原因两次)

流氓罪 流氓罪 按现在来讲不犯罪的。 他曾是上世纪80年代演艺界里命运最波澜起伏的一个。他的人生由几个关键词组成:明星、罪犯、囚歌。他的经历如果剥离开时代背景,一切说辞都会显得太过草率与轻飘。
上世纪80年代,他是家喻户晓的电影明星,因主演《小字辈》、《夕照街》等影片,而成为当时的银幕新星。80年代初,他就获得了国家电影演员最高奖项——政府奖,全称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优秀青年演员创作奖”。这个奖我国到现在一共颁发了两次。一次是给老艺术家赵丹、白杨等22人;另一次则颁发给刘晓庆、陈冲、唐国强、迟志强等11人。
然而,在事业的巅峰时刻,他却因流氓罪被判入狱4年,从公众的视线中消失。几年后,他又凭借《铁窗泪》等一系列囚歌大红大紫,80年代末的一段时间,全国的大街小巷都弥漫着迟志强哀恸、悲伤的囚歌。
那么,迟志强当年究竟因为什么被判流氓罪?日前他接受《新周刊》记者采访,20年来首次讲述了当年他如何成了“强奸犯”。

说起那段历史,迟志强说:“那时候随着改革开放,邓丽君等人的歌慢慢流传开来,我们国家虽然不禁止,但也不提倡。我因工作关系接触了一些高干子弟,他们优于老百姓的一点就是有很多这种磁带,偶尔在家里举办舞会。”
“恰恰在这个时候发生了一件事情。北京的好多演员、明星来到南京参加一个大型活动,我要接待他们,要找几辆车送他们去机场、火车站。有人就给我介绍了南京军区副司令员的女儿,姓陈。她特别有能力,是部队的军医,医院的营级干部。她帮我安排好了一切。我特别感谢她,要请她吃饭,她建议去她家吃。我不能喝酒,但当时出于感谢,一下子就喝掉了半瓶。晚上我让司机送我回去,她说‘不用,让志强住我家吧。’我的朋友也说满脸通红回组里形象也不好。于是我住在了她家,我一进她的房间,就觉得特别香,她说,你休息,我去洗个澡。这下我的心里一阵狂跳。她洗完澡,我已经迷迷糊糊要睡着了,她钻进了我的被窝……第二天早上起来我都不敢看她,有点害怕、紧张,像逃跑一样离开了。”
“当时我们在南京待了三个月拍《月到中秋》,她父母经常不在,她还有一帮男男女女的朋友,放录音机,举行家庭舞会。我不常去,但拍摄之余我也去过,毕竟跳舞的有女伴,多是军区干部的孩子。虽然后来都判了刑,我也觉得当时就是纯真的好朋友,单纯的玩。”
“当时有个女孩跳舞的时候抱我抱得挺紧的,还偷偷告诉我,‘明天到我们家去玩吧。’这个女孩比我小。我又是一顿心跳。第二天,我就兴奋地去了她家。她家没人,一进门,她一下子就把我抱住了……”
“这种事情怎么能够导致判刑呢?我也觉得奇怪。只能说,在我们那个年代不允许的事情,像谈恋爱,是要经过党支部批准,才能去谈。1982年,拍完戏后我离开了南京。1983年,全国范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我们跳舞那家的邻居向公安局揭发,说她家就是流氓窝,每天晚上男男女女拉上窗帘跳舞,而且有电影演员迟志强。于是公安局马上立了案,把这些跳舞的人都抓起来了,问到都有谁,每个人都先说我。因为这个公安局抓了我。”
“被带到南京后,我实事求是,把跟谁什么什么事情都说出来了,因为我也没有强行,也根本没有什么报道中的所谓裸体舞会之类的事情。结果在里面一关就是两个月。本来是要长春电影制片厂领导接我回厂里内部处理的。但在他们出发的第二天,《中国青年报》就发了《银幕上的新星,生活中的罪犯》的文章,讲迟志强就是强奸、轮奸。这个报道出来后,公安局也傻眼了,说怎么能够这样不实报道呢,严重歪曲事实,干扰审判程序。当时全国的舆论都指向了我,江苏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这个案子不要放人,就按流氓团伙来判。于是我就被判了4年,还是从重来判的。但是结果出来,只有4年,媒体又哗然了,觉得怎么判得这么轻啊?其实我是没有重判的罪啊。和我发生关系的两个女孩也挺惨的,那个让我去她家的女孩被判了1年,那个陈大姐被判了5年。如果说是强奸,是犯罪,那么谁是受害者?谁又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