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 Guilty / 无罪可赦
导演: Vincent Garenq
编剧: Vincent Garenq
主演: 菲利普·托雷顿 Wladimir Yordanoff 诺埃米·洛夫斯基
类型: 剧情
制片国家/地区: 法国
上映日期: 2011
片长: 102分钟 IMDb: tt1582244 豆瓣评分:7.9 下载地址:迅雷下载
最近看了法国电影《推定有罪》,感触很多。我通常不喜欢法国电影,絮叨而没有重点,答案就在身边,主人公视而不见,却围着它恩怨情仇、颠三倒四。这部电影是个例外,它的情节简单紧凑,没有细枝蔓节,始终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境遇和心态,却最大限度地触动了人们内心最柔软的那块地方。 Vincent Garenq根据2001年发生在法国的旧事,编剧并导演了本片。那一年,预审法官乌特尔下令逮捕了阿兰等十几位嫌疑人,罪名是涉嫌重大儿童性交易案,他缺少作为法官理应具有的逻辑思维与生活常识,无视证人的指控中存在的明显漏洞,在没有明确证据的前提下,就天真且偏执地认定嫌疑人为罪犯。此事令这些无辜的人忽然堕入地狱,当事者的人生支离破碎、家人的性格与命运走向歧途。渎职的法官们却可以得到豁免,不必承担相似的责任。影片以阿兰·马雷高的视角入手,重现了这件法国司法史上的著名冤案,为观众展现了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不公正、不人道的司法体系。 人们在观看影片时,很容易痛恨法官。事实就在那里,明显的栽赃陷害,你怎么就看不到?莫非你在配合构陷无辜的人们?一个正常的家庭,一对勤劳的夫妇,莫名其妙地卷入性丑闻,作为司法从业人员,应该尽快调查真相,还无辜者以清白、让罪犯付出代价。可是这位乌特尔法官没有,他缺少执法者必备的常识、逻辑这样的工具,电影没有表现乌特尔法官是否被正义的道德冲昏头脑,只表现出他的天真、固执、铁石心肠。 我想乌特尔法官如此仇视嫌犯,大概是自己钻进了路西法效应的笼子。一个人穿上囚服、剃光头发,即使是无辜的,也变得面目狰狞、丑陋不堪了。而他这个高高在上的执法者,终于得到了大展神威、清除人类渣子的机会。于是怎样处置他/她都很正常、正确了,那么执法者,即使他/她自己才是人渣,也可以在司法和正大的名义下,实行公开的暴政了。这个道理就像白岩跟朋友开的玩笑,把一条狗牵进中央电视台,每天让它在一套节目黄金时段中露几分钟脸,不出一个月,它就成了一条名狗。处在那个位置上,它说什么并不重要,甚至说不说都不重要,要知道德国纳粹或者苏联契卡(后来改名为内务部,即公安部)的屠杀都是非常随机的选择。 当今世界主要有两大司法体系(简称“法系”),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华法系,它试图用法家的恐怖手段维系儒家伦理,最终极的表现是维系皇家千秋万载的“家天下”。在西方敌对势力的干预下,清廷废除了凌迟等酷刑,逐渐转变目前的大陆法系。不过在这个尊崇儒教的社会,如果你仔细分析,大概会从大陆法系中看出很多中华法系的影子。 维基百科在“英美法系”的词条下这样比较两者:与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审判中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本博注:这段为病句,怀疑是自我辩护)和陪审团制度,对于司法程序比较重视;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的发展往往依赖司法实务人员(尤其是高等法院法官)的推动,即法官实质上透过做出判决起到了立法的效果。英美法系的立法精神在于: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英美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普通法具有适应性与开放性的特点。 我感觉两者的区别是:大陆法系注重立法,更系统更复杂,只是一旦成法,变化极小,不大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现代社会。它奉行的是有罪推定,根本目的是维护稳固的社会秩序,警察、检察官、法官都是为了这个目的审判,审判权力又掌握在极少数的法官手里,很容易被法官滥用。英美法系在实行之初,应该不如大陆法系完善,但是在实践更适应现实需求,它秉持无罪推定,司法从业人员只是抽丝剥茧、揭示真实的案件,但是审判结果则由陪审团成员来确定,这不仅推广了法律精神,还把社会现状与未来命运交给每个普通人。不仅有利于他们培养法律意识,还尽可能地消解了因为审判造成的社会矛盾。 最近几年,因为爆出多个冤案,中国出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声音,可是在大陆法系的背景下,即使倡导英美法系的“疑罪从无”,也必然缺少制度性的保障与策应。何况中国刑法根本没有“无罪推定”的原则,只是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一句有力的废话,对于警察以“有罪推定”的方式办案没有一点约束力。 “疑罪从无”需要发散思维,“有罪推定”则是线性思维。线性思维,就是从A点到B点,如果没有明显的、重要的证据来解除嫌疑,执法者对于细小的证据、只要串联起来就可以解除嫌疑——都会视而不见,他们将一丝不苟地、按部就班地置嫌犯于死地,像机器人完成设定的程序。即使在办案的途中,横穿铁轨必然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飞,他们依然不改道、不减速。 在大陆法系下,法官最大,律师和嫌犯没有有效的反制手段,民意与媒体态度不是司法审判必然的考虑因素。只有民意特别大,法官才会考虑他们的意见。于是人们经常看到,因为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类似案件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审判结果。 中国的刑辩律师处境最艰难凶险,是因为刑事犯罪提出了太多的问题,会搅浑看似清澈洁净的社会环境(大局)。刑事犯罪容易引起民众关注,把法律的事情变成政治事件,以政治方式处理司法案件,自然平息民间的愤怒,要比伸张正义更为重要,冤案错案于是不可避免了。另外,处心积虑的刑事犯罪毕竟少数,很多都是激情杀人,也就是说人们采用暴力手段去伤害他人,并非主观意愿、深思熟虑的选择,而是下意识的举动,都是冲动的做法,是受制于他们的性格、经历和仇恨教育的社会环境——他们是不是被权力掠夺了拆迁款?是不是税负太重、而福利太差?教育制度、电影电视剧都在鼓励仇恨,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在辩护过程中,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必然多找客观因素,可是客观因素常常只是表象、背后却连结着社会制度,暴露出体制性的伤害。如果人们认识到自己苦难的根源,中国社会就会发生巨大变化。 在世界大国以及知名地区中,实行大陆法系的有俄罗斯、中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中国、台湾、巴西、梵蒂冈、东欧及北欧国家等地区。实行英美法系的有英国、美国(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是大陆法系)、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加拿大(魁北克省使用混合体系法律)、澳大利亚、南非、印度等东南亚国家。 请细看上面这个段落后,再看后面的文章。——你发现了什么? 我看到的是,二战的轴心国实行的都是大陆法系。这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在民主制度下,纳粹依然能上台执政、发动战争。近年有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民主制度可能诞生专制,只有宪政才是避免专制的法门。 我认为法律是一种在传统观念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由各种规则组成的最大公约数的民意奖惩体系,经由社会组织来施与强制力量,规范个人行为。它规训了社会成员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而这将最终决定:一个国家或者社会在面临关键抉择的时候,选择理智、还是情感,选择个体、还是集体,选择和平、还是战争。 1923年1月29日,孙中山于《申报》五十周年纪念专刊上发表《中国革命史》一文,提出了“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的政治路线图。第二年他又发表了《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集中阐述了他三阶段的政治主张。 大陆法系事实上与公民社会的潮流悖逆,依然充满训政的味道,还是人治。欧洲法律禁止纳粹言论与活动,然而纳粹的土壤依然存在。